• 臺北市政府90.09.27. 府訴字第九0一五九七三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註銷營業小客車牌照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執照事
    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五月九日北市交監字第九0二七0九0二00
    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社社員,前因積欠服務費達一年以上,違反該社章程
    第十條第七款規定,經該社九十年度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將該次社
    員大會會議紀錄陳報本府。案經本府以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府社一字第九0
    0一0一六九00號函復該社並副知本市監理處略以:「......說明....
    ..二、社員○○○因欠繳服務費,違反章程第十條規定,經社員大會決議
    予予除名乙案,同意備查。有關該員社籍、牌照繳銷事宜,請逕洽本市監
    理單位辦理。」爰該社以九十年五月二日函請本市監理處註銷訴願人車輛
    牌照及社員運輸業執照,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九日北市交監字第
    九0二七0九0二00號函註銷訴願人所有xx-xxx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及北
    市交監字第00八三五一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執照。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該社員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
      牌照應予註銷。......」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前項社員退
      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該個人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應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註銷。」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為○○社社員,於社員大會未被通知與會,且取消訴願人社員
      資格,有損訴願人權益。訴願人於執業期間,向來遵守雙方約定,且
      巷遵各項交通規則,於今被註銷○○社社員資格,全家生活頓時陷入
      困境,懇請體諒民瘼。
    三、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喪失社員資格時,該社員之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及牌照應予註銷,首揭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定有明文
      。卷查本件訴願人因積欠服務費達一年,違反有限責任臺北市長青計
      程車運輸合作社章程,經該社九十年度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則原
      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註銷訴願人之營業小客車牌照及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社員營業執照,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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