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90.10.18. 府訴字第九0一六八六三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代 理 人 ○○○ 律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北市
    工建字第九0四三四二一九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等四人所有之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建築物
    ,位於路線商業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六六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
    原核准用途為「辦公室」,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領有本府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八十九字第xxxxxx號營利
    事業登記證)經營資訊軟體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租賃業(雜誌
    小說漫畫之出租業務)、其他工商服務業(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之研發)、
    人力派遣業,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派出所警員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十八時四十分臨檢時,查獲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系爭建築物內經營登記
    範圍外之業務,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以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警安分行字
    第九0六二二八九三00號書函移請本府建設局及其他相關機關依權責查
    處。經本市商業管理處以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北市商三字第九0六0三一五
    三00號函移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依權責查處。嗣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建
    築物未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擅自變更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利用電腦擷
    取網際網路供人遊戲),審認訴願人等四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
    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北市工建字第九
    O四三四二一九OO號函處以訴願人等四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
    止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
      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
      用。」第九十條規定:「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
      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
      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一點規定:「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
      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
      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附表一未列舉之使用項目,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並定期每季報請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附表一  建  築  物  使  用  分  類
    ┌───┬────────┬───┬──────┬──────┐
    │類 別│類別定義    │組 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
    │B│商│供商業交易、陳列│B-1 │供娛樂消費,│夜總會、酒家│
    │類│業│展售、娛樂、餐飲│   │處封閉或半封│、理容院、K│
    │ │類│、消費之場所。 │   │閉場所。  │TV、MTV│
    │ │ │        │   │      │、公共浴室、│
    │ │ │        │   │      │三溫暖、茶室│
    │ │ │        │   │      │。     │
    ├─┼─┼────────┼───┼──────┼──────┤
    │G│辦│供商談、接洽、處│G-2 │供商談、接洽│政府機關、一│
    │類│公│理一般事務或一般│   │、處理一般事│般辦公室、事│
    │ │、│門診、零售、日常│   │務之場所。 │務所。   │
    │ │服│服務之場所。  │   │      │      │
    │ │務│        │   │      │      │
    │ │類│        │   │      │      │
    └─┴─┴────────┴───┴──────┴──────┘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臺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六九號函釋:「..
      ....說明(一)......1.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係將建築物用
      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九類二十四組,是建築物用途如有擅自
      跨類跨組變更,始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而依同法第九十
      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五八五三號
      函釋:「主旨: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主體是否涵蓋
      網路咖啡室疑義,復如說明......說明......三、按電腦提供網路設
      備之營業,如係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索引、目錄
      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屬資訊服務業務,得登記於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不含擷
      取網際網路遊戲軟體供人遊戲)項下營業。四、至利用網路功能供消
      費者至國內外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因其提供之
      遊戲係依據不同網站提供者,與電子遊戲機僅提供單一或固定之遊戲
      軟體不同;又其營業型態係為計時收費,與一般電子遊戲機之計次收
      費有異;且因電子遊戲機有固定程序之主機板可供查驗貼證,而網路
      遊戲則否,故利用電腦建置網路供人擷取或下載遊戲與電子遊戲機之
      定義有別,兩者不宜視為相同行業,是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
      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會議紀錄將本行業歸類於J799990
      其他娛樂業。......」
      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0九00二0五二一一0號公告:
      「......說明......二、按現行網路咖啡經營業務,係依實際經營內
      容,分別登記有飲料店、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及其他娛樂業(須具體
      訂明),針對上開事項,本部商業司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邀集各
      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業者,共同研商網路咖啡業應如何定位及究應歸
      類於資訊服務業或是娛樂業項下,最後決議增列『資訊休閒服務業』
      ,......三、參照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小類『90
      0休閒服務業』,凡從事綜合遊樂園、視聽及視唱中心、特殊娛樂場
      所、電子遊戲場業等經營及其他休閒服務之行業均屬之。本案『資訊
      休閒服務業』擬比照前揭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之精神,將其歸類於娛
      樂業項下範疇。此外,將現行『J799990其他娛樂業(利用電
      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樂,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軟體
      供人遊戲,利用電腦功能播放CD、VCD供人聽音樂及觀賞影片)
      』整併歸屬於『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業』,其定義內容為『
      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
      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查○○公司領有公司執照登記營業項目有「J7
      99990其他娛樂業」,市府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府法三字第八九
      0一八八0一00號令頒布「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
      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始將「電腦網路遊戲業」列為第三
      十二組「娛樂服務業」,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逕以「○○公司所在
      建築物原核准用途為辦公室,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第二十八組,而○○公司實際經營之電子遊戲場
      業屬同條第三十二組,兩者除用途分屬不同組別外,其性質及設立標
      準亦明顯不同。」等情,而駁回○○公司之訴願,認事用法胥有違誤
      。○○公司就所在建築物之使用,依行業所屬類別應是一般服務業,
      而建築物之原核准用途為辦公室,根本無庸變更建築物之原核准用途
      。
    三、查訴願人等四人所有之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建築物
      ,位於路線商業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六六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
      照,原核准用途為「辦公室」,未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供○○公司
      擅自在系爭建築物內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此有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安和派出所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臨檢紀錄表記載略以:「......(十)
      從事電子遊藝場所:有設置電腦......電子遊戲機八十臺,供顧客打
      玩。......違法(規)營業具體事證:一、該店共計設有八十臺電腦
      ,供不特定客人打玩電腦,客人消費以一分鐘一‧五元計算(即一小
      時九十元),店內並可提供客人上網與網友聊天,並可利用電腦擷取
      網路遊戲,店內並販賣遊戲光碟片供客人在店內試玩,如○○、○○
      等。......」○○公司實際經營利用網路功能供消費者至國內外網站
      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因其提供之遊戲係依據不同網
      站所提供,其營業型態係為計時收費,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商
      字第0九00二0五二一一0號公告歸屬於「J701070資訊休
      閒服務業」,係屬B類第一組之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
      函會議紀錄將該行業歸類於J799990其他娛樂業),查本案系
      爭建物核准用途為「辦公室」,係屬前揭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規定之G類第二組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訴願人於該
      址未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即供他人違規使用為經營B類第一組資訊
      休閒服務業,訴願人擅自跨類跨組變更系爭建物使用用途之違規事證
      明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後段規定,並衡酌其違規作為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使用之情節,依同
      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建物所有人即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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