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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10.18. 府訴字第九0一六八六四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北
市工建字第九0四三四五九六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本市內湖區○○路○○巷○○號○○樓建築物,位於第三種住宅區,
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八一使字第 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日常用
品零售業」,供訴願人開設「○○企業社」(市招:○○),訴願人於該
址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商號(八九)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
核准營業項目為:「1.租賃業2.資訊軟體零售業3.資訊軟體服務業4.資料
處理服務業5.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6.食品、飲料零售業」,經本府警察局
少年警察隊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零時四十分現場臨檢時查獲訴願人以電腦
及其週邊設備提供遊戲軟體供不特定人士消費玩樂之情事,乃以九十年五
月二十三日北市警少行字第九0六0六九八八00號函副知本府建設局等
機關依權責查處。案經本市商業管理處以九十年六月七日北市商三字第九
0六0三一0六00號函略以,本府業以九十年四月九日府建商字第九0
0三五一二八00號函處訴願人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在案,該處分書迄未完成送達,本次違規營業依規定無法處理,惟該址建
物繼續違規作為資訊休閒服務業使用。乃請原處分機關及相關機關依權責
續處;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即訴願人未經許可擅自違
規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
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三四五九
六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訴願人
不服,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
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
用。」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
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
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一點規定:「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
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
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附表一未列舉之使用項目,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並定期每季報請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附表一 建 築 物 使 用 分 類
┌───┬────────┬───┬──────┬──────┐
│類 別│類別定義 │組 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
│B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1-B│供娛樂消費,│夜總會、酒家│
│商業類│展售、娛樂、餐飲│ │處封閉或半封│、理容院、K│
│ │、消費之場所。 │ │閉場所。 │TV、MTV│
│ │ │ │ │、公共浴室、│
│ │ │ │ │三溫暖、茶室│
│ │ │ │ │。 │
├───┼────────┼───┼──────┼──────┤
│G類 │供商談、接洽、處│3-G│供一般門診、│一般診所、衛│
│辦公、│理一般事務或一般│ │零售、日常服│生所、店舖(│
│服務類│門診、零售、日常│ │務之場所。 │零售)、理髮│
│ │服務之場所。 │ │ │、按摩、美容│
│ │ │ │ │院。 │
└───┴────────┴───┴──────┴──────┘
經濟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釋:「
主旨:檢送本部『研商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與框體查驗貼證實施要點
及電視遊樂器或電腦附設投幣裝置營業如何登記管理』會議紀錄乙份
,請查照。......六、會議決議......(二)討論提案-有關業者利
用電視遊樂器或電腦(磁碟、硬碟、光碟或網際網路)附設投幣裝置
,從事營業行為,應歸屬於何種行業?如何管理案:1.上列營業型態
,均非屬電子遊藝場業。2.以電腦使用網際網路之相關軟體及資料提
供消費者,以電腦裝置磁碟片、硬碟、光碟片內儲存軟體資料供人遊
戲......等方式或類似方式,收取費用之營業行為,應輔導業者,依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為J799990其他娛樂業......」
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五八五三號
函釋:「主旨: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主體是否涵蓋
網路咖啡室疑義,復如說明,......說明......三、按電腦提供網路
設備之營業,如係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索引、目
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屬資訊服務業務,得登記
於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不含
擷取網際網路遊戲軟體供人遊戲)項下營業。四、至利用網路功能供
消費者至國內外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因其提供
之遊戲係依據不同網站提供者,與電子遊戲機僅提供單一或固定之遊
戲軟體不同;又其營業型態係為計時收費,與一般電子遊戲機之計次
收費有異;且因電子遊戲機有固定程序之主機板可供查驗貼證,而網
路遊戲則否,故利用電腦建置網路供人擷取或下載遊戲與電子遊戲機
之定義有別,兩者不宜視為相同行業。是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會議決議將本行業歸類於J79999
0其他娛樂業。......」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商七字第八九二0七四八一號函釋:「主旨
:關於所詢電子遊戲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二、有
關業者利用下列設備裝置從事行為,應登記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J
799990其他娛樂業......(一)利用電視遊樂器裝置,提供卡
匣供人操作娛樂。(二)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樂。
(三)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供人遊戲。......」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臺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六九號函釋:「..
....說明(一)......1.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係將建築物用
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九類二十四組,是建築物用途如有擅自
跨類跨組變更,始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而依同法第九十
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未派員查核認定,即遽依其他機關之
函予以裁罰訴願人,顯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網路休閒服務業之
認定標準,中央與地方各有不同,訴願人無所適從,政府亦未予輔導
,只有罰鍰,令人不服。
三、卷查本市內湖區○○路○○巷○○號○○樓建築物,位於第三種住宅
區。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八一使字第 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
「日常用品零售業」,訴願人於該址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商號(
八九)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項目為:「1.租賃業
2.資訊軟體零售業3.資訊軟體服務業4.資料處理服務業5.電子資訊供
應服務業6.食品、飲料零售業」,經本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九十年五
月十一日零時四十分至現場臨檢,發現訴願人設置電腦二十臺,供顧
客打玩、上網玩遊戲,此有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實施檢查紀錄表及
偵訊(調查)筆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乃以九十
年五月二十三日北市警少行字第九0六0六九八八00號函副知原處
分機關及本府建設局等依相關權責卓處,案經本市商業管理處以九十
年六月七日北市商三字第九0六0三一0六0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及
相關機關等依權責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即訴
願人未經許可擅自違規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
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
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
四、次按由前揭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實施檢查紀錄表及偵訊(調查)筆
錄可證訴願人係實際經營利用網路功能供消費者至網站擷取或下載遊
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
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會議記錄將該行業歸類於J79999
0其他娛樂業(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
二0五二一一號公告將之整併歸屬於「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
業」,係屬B類第一組之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查
本案系爭建物原核准用途為「日常用品零售業」,係屬前揭建築法第
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G類第三組之場所,訴願人未經申請領得變更
使用執照,即擅自違規使用為歸屬於B類第一組之其他娛樂業,訴願
人擅自跨類跨組變更系爭建物使用用途之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訴願人謂網路休閒服務業之認定標準中央地方各有不同無所適從及原
處分機關未查核認定便遽以裁罰等節,並無理由,尚難憑採。從而,
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並衡酌其
違規作為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使用之情節,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
定,處以建物使用人即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
停止違規使用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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