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90.11.15. 府訴字第九0一七七七九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公用停車位改設裝卸貨專用停車位事件,不服本府交通局九十年六月七日就
    臺北巿北投區○○路○○段○○巷內公用停車位改設裝卸貨專用停車位之作為,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
      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五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官署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
      分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則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
      體的法律上效果者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二、本巿北投區○○路○○段○○巷為十公尺寬之公用巷道,本府為整頓巷道交通及停車秩
      序,乃依停車場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開巷道內劃設道路公用停車格位,供公眾停放
      車輛使用。嗣本巿北投區○○路○○段道路沿線實施禁止臨時停車管制後,沿街商家因
      有實際裝卸貨需求,故時有貨車於前開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違規臨時停車以裝卸貨物,致
      影響交通順暢,經當地商家向本巿議會陳情建議於前開路段規劃貨車裝卸貨專用停車位
      ,本巿議會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邀集本府相關單位至前開路段會勘,會勘結果考量該
      路段商家裝卸貨物之實際需求及避免影響交通順暢及行車安全之情形,乃決議將位設本
      巿北投區○○路○○段○○號前之公用停車位改設為乙格裝卸貨專用停車位,以解決商
      家卸貨之需要,本府交通局遂依前開決議於九十年六月七日將前開公用停車位改設為藍
      色漆標繪之裝卸貨專用停車位,並於停車格位內標繪白色「貨車裝卸專用」字樣,供領
      有營業牌照之營業用貨車及一般貨車臨時裝卸貨物之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六月二
      十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提起訴願,訴願法第一條定有明文。因此,須有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存在,
      為提起訴願之前提要件。查本巿北投區○○路○○段○○巷原經本府於巷道內劃設道路
      公用停車格位,供公眾停放車輛使用,嗣本府交通局依本巿議會之前開決議,於九十年
      六月七日將○○路○○段○○號前之公用停車位改設為乙格裝卸貨專用停車位。核其所
      為,係變更或限制原公用停車位之使用方式,且未直接設定法律效果,其性質應屬規範
      不特定多數人之法規命令,而非規制個別事件之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訴願人遽提起本件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