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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4.03. 府訴字第0九0一八六九六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永久取消免費停車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北市停三
字第八九六四一三九九一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領有殘障手冊,其所有xx-xxxx、xx-xxxx號兩部車輛同一時間分別停放本市
○○街及○○高中地下停車場辦理免費停車,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違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
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第八點規定,以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北市停
三字第八九六四一三九九一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領有殘障手冊Cxxxxxxxx
x 乙證,一證多車同時間使用,違反規定,永久取消免費停車資格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第八
條(點)規定,身心障礙者免費停車以一人一車為限,其餘車輛應依規定繳費。違反者,永
久取消其免費停車資格辦理。二、經查車號xx-xxxx、xx-xxxx兩部車輛,同時間均以 臺
端殘障手冊Cxxxxxxxxx乙證免費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一證多車使用...... ,嚴重違反規
定,即日起永久取消免費停車資格。爾後 臺端未依規定繳費,均予逕送裁罰。」訴願人不
服,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距原處分書之發文日期(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明原處分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尚無訴願
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
身心障礙者本人會駕駛車輛,辦理免費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一)身心障礙者將車輛
停放路邊或人工收費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
,應於補繳費通知單記載之補繳期限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
照、行車執照(以下簡稱三證)正本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詳如背
面停車場一覽表)或路邊任何一位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
停車手續。(二)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電腦收費系統之路外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
進場程序取計時票卡,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三證正本至該場辦公室辦理免費停車
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三證正本及車號無誤者,得予免費出場。(三)停放於公告收
費時間至晚上九時三十分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本人停車時間逾晚間九時三十分以
後,經收費管理員開立清場補繳通知單時,應於補繳費通知單記載之補繳期限內,身心
障礙者本人親持三證正本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各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何一位收
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四)身心障礙者因證件
不齊、不符者或超過期限,不予免費;並依規定補繳停車費。如逾補繳期限者,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逕送裁罰。」第八點規定:「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及第六點所規範以一人一車為限,其餘車輛停車應依規定繳費。違反者,永久取消其免
費停車資格。」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訴願人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繳停車費,確實違規,深感後悔。殘
障人士係弱勢,在社會上生存競爭,要立足實為不易。訴願人確屬初犯,且有悔意,懇
請體恤訴願人身心生活不便,從輕發落,惠賜改過自新機會。
四、按原處分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隱私權及防止他人偽造、變造或冒用證件,致身心障
礙者權益遭受損害,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邀集本市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共同研討及修
訂「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規定」另定名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收
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經臺北市無
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中提案討論通過。原處分機關為使身心障礙者均能
瞭解該項查核作業規定,除將該項查核作業規定刊載於本府公報及發新聞稿外,亦張貼
於各路外、路邊停車場之公佈欄或票亭及函請北市、縣社會局、各區公所社會課及身心
障礙福利團體配合宣導,並公布於原處分機關網站供查詢,且於八十九年六月召開記者
會及請警廣製作宣導短劇方式廣為宣導,是足認原處分機關就相關規定已盡宣導之責。
訴願人既為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於原處分機關轄管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
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辦理免費停車時,自應遵守前開查核作業規定。
五、卷查訴願人所有xx-xxxx、xx-xxxx號兩部車同一時間分別停放本市○○街及○○高中
地下停車場辦理免費停車,此有原處分機關○○高中地下停車場特殊車輛登錄表、車號
xx-xxxx車輛第六三七四九七六三-0號臺北巿停車計時補費通知單及訴願人為申請人
之前開補費通知單之臺北巿身心障礙者免費停車申請單等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以其C
xxxxxxxxx號身心障礙手冊,一證多車使用之違章事實,洵堪認定,亦為訴願人所不爭
執。本件訴願人利用其優惠之權利,於同時段辦理二車之免費優惠停車,顯然違反前揭
作業規定,所為不僅妨礙公用停車場車輛使用週轉率之功能發揮,並影響其他巿民與身
心障礙者公平使用停車場之權益;故訴願人訴稱其一時疏忽,未依規定繳停車費,深感
後悔,並請求體恤其身心生活不便,給予改過自新機會云云,實難採憑。從而,原處分
機關處訴願人永久取消於本市辦理優惠免費停車資格之處分,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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