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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4.22.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三五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北巿交監
裁字第二0-C0二六一九C九八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
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
二、緣 xx-xxx號營業小客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由案外人○○○駕駛,
經警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同時查獲系爭車輛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案移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車輛為訴願人所有後,原處分機關乃開立九十年十
一月八日北巿交監裁字第二0-C0二六一九C九八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
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北市交監字第0九一三七00八000號函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
提起訴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 xx-xxx號車輛於九十年九月
二十三日因○○○君使用偽造變造牌照違規行駛並查證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在案,事後貴公司以業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交回號牌二面辦理繳銷登記並提供讓渡書證明
該車已歸回靠行司機○○○君......,俟本局與○君聯絡查證該號車最後受讓人(實際
汽車所有人)為○○○君。爰此, 本局同意撤(銷)北巿交監裁字第...... 二0-C
0二六一九C九八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並於本市監理處車籍資料電腦檔
註記列管歸責○○○君。」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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