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05.01. 府訴字第0九一0四九五九八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等三人因申請抵繳九十年期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北投分處九十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九0六二三五0五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等三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原處分機關北投分處申請以○○○所有未經徵
    收之既成道路用地(本市北投區○○段○○小段○○地號土地)抵繳其本人及子○○○、○
    ○○等三人共計新臺幣一九二、三三九元之九十年期地價稅,經北投分處以九十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九0六二三五0五00號函復否准。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應視為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合
      先敘明。
    二、按土地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
      應課徵地價稅。」
      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
      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
      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各級政府如
      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
      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
      ,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不付費是過不了高速公路,而訴願人所有土地(既成道路)
      由市公車使用近五十年左右,政府單位卻分文未給費用,訴願人都是以借貸方式繳稅款
      。
    四、按我國現有稅制,稅款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且地價稅之繳納並無類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三十條第二項得以實物抵繳稅款之規定。至前揭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固釋明,國
      家對既成道路應辦理徵收補償,如因經費困難,亦應研議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
      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彌補方法,代替金錢給付。惟因既成道路
      全面徵收補償之金額龐大,非目前本府財政所能負擔,且係屬全國性問題,本府已函報
      行政院,建請中央研究採容積率移轉之地政手段解決或由中央訂定統一補償辦法並專案
      補助財源後,本府再據以配合擬訂省、市一致之分期分年取得計畫。然截至目前為止,
      中央尚未核復具體因應方案,是本府自難就個案予以補償。是以,訴願人請求以未徵收
      之既成道路用地抵繳地價稅,核屬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北投分處否准所請,並無不
      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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