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91.08.28. 府訴字第0九一0五九0八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三
一五三八六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市文山區○○路○○段○○號○○樓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六九使字第
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住宿類第二組)。訴願人於上開建築物開設
○○有限公司萬芳分公司,經營電腦遊戲業(市招為○○),前經本市商業管理處以九
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四五0九一00號函,以○○有限公司經營電
腦遊戲業,違反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依同自治條
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命令於文到七日內改善。同函並副
知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嗣經原處分機關據以審認○○有限公司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跨
類跨組變更使用系爭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
項規定,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三一五三八六00號函處以訴願
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三一八六三一0
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局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三一五三八六00號函處分......說明:......二、查本局
依據本市商業管理處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四五0九一00號函查
告『○○有限公司』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電腦遊戲業)業務,所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三一五三八六00號函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
罰款,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因處分對象有誤,本局撤銷上開所為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