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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9.25. 府訴字第0九一二0六三六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廢字第J九一
00八九三四號、J九一00八九三五號及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廢字第J九一00九八二一
號至J九一00九八二三號、廢字第J九一00九五0五號至J九一00九五一五號等十六
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安、內湖、信義區清潔隊執行稽查勤務,於附表所載時、
地,發現違規張貼之商業性廣告,污染定著物,經依其上所刊 xxxxx號聯絡電話,先行
電話查證作業,再向電信單位查認系爭電話係訴願人所有,乃予以告發,並以附表所載
處分書各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十六件合計處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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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發現時間│行為發現地點│舉發通知書日期、│處分書日期、字│
│ │ │ │字 號│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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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九十一年三月│大安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十二│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三日十六時│○○段○○巷│日北市環安罰字第│五日廢字第J九│
│ │二十五分 │○○號前消防│X三二九三三六號│一00九八二一│
│ │ │器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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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九十一年三月│大安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十二│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三日十六時│○○段○○巷│日北市環安罰字第│五日廢字第J九│
│ │三十分 │○○號前塑膠│X三二九三三七號│一00九八二二│
│ │ │管上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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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九十一年三月│大安區○○○│九十一年四月十二│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三日十六時│路○○段○○│日北市環安罰字第│五日廢字第J九│
│ │三十五分 │巷○○號前塑│X三二九三三八號│一00九八二三│
│ │ │膠管上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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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九十一年三月│內湖區○○路│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十一年七月十│
│ │一日十時十分│○○段○○巷 │五日北市環內罰字│一日廢字第J九│
│ │ │○○號前電 │第X三一四二四八│一00八九三四│
│ │ │燈桿上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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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九十一年三月│內湖區○○路│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十一年七月十│
│ │一日十時二十│○○段○○巷│五日北市環內罰字│一日廢字第J九│
│ │分 │○○號對面 │第X三一四二四九│一00八九三五│
│ │ │電燈桿上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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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九時十│○○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分 │ │三二六八四0號 │一00九五0五│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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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九時二│○○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十二分 │ │三二六八四一號 │一00九五0六│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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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九時四│○○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十一分 │ │三二六八四二號 │一00九五0七│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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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十時一│○○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分 │ │三二六八四三號 │一00九五0八│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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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十時二│○○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十三分 │ │三二六八四四號 │一00九五0九│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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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十時五│○○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十七分 │ │三二六八四五號 │一00九五一0│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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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十一時│○○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七分 │ │三二六八四六號 │一00九五一一│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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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十一時│○○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二十二分 │ │三二六八四七號 │一00九五一二│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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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十一時│○○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三十八分 │ │三二六八四八號 │一00九五一三│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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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十四時│○○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二十五分 │ │三二六八四九號 │一00九五一四│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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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 │十五日十四時│○○號前燈桿│北市環信罰字第X│五日廢字第J九│
│ │四十一分 │ │三二六八五0號 │一00九五一五│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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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七四一八00號函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提起訴願乙案,
經查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予以撤銷九
十一年七月十五日J九一00九八二一號等十六件處分書(如答辯書附表所列)......
」準此,本件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
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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