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09.26. 府訴字第0九一一七一八一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廢字第J九
    一A0五0二0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第六十二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
      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
      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緣原處分機關所屬偽袋小組執勤人員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十六時十分執行勤務時,在本
      市萬華區○○○路○○段○○號前垃圾集中收集點,查認訴願人以偽造之專用垃圾袋盛
      裝垃圾,原處分機關乃當場掣單告發,並以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廢字第J九0A0二七六
      九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四千五百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七
      日府訴字第0九一0四六0七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
      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分。」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廢字第
      J九一A0五0二0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改處訴願人一千二百元罰鍰
      。訴願人仍不服,前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九一好字第九一0六
      0六號函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惟查訴願人所送訴願書,因係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前揭函為之,未繕具訴願書,
      且未經其簽名或蓋章,不符首揭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以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北市訴(信)字第0九一三0六二七六一
      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二十日內補正,該書函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寄達,此有蓋妥
      訴願人印章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
      ,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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