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1.12.19. 府訴字第0九一二八七三一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核定房屋現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九十一年十
    月三十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一九0六七0六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
    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均應視為原
      處分機關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六、行政處分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三、緣訴願人與案外人○○○、○○○共有本市中正區○○街○○巷○○
      之○○號○○樓房屋,經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一九0六七0六00號函通知訴願人等三人略
      以:「主旨:臺端所有本市中正區○○街○○巷○○之○○號○○樓
      房屋,經查有增建(位置:○○樓後),未依法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核定房屋現值,請 查照。說明:......
      二、經核定自九十一年七月起增建房屋課稅現值為二萬一千二百元,
      面積:二十平方公尺,按住家用課徵,九十二年度房屋稅增加二百五
      十四元。......」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補正訴願程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市稽中正乙字
      第0九一六二八八四三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略以:「主旨:有關臺端所有北市○○街○○巷○○之○○號○○樓
      房屋,因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報增建資料錯誤,致遭本分處增加核課
      房屋稅乙案,業已註銷增建之房屋稅籍,請查照。說明:......二、
      經查本分處於接獲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報資料後曾派員現場勘查,因
      防火巷無法進入,且按門鈴無人回應僅能以目測。經再次現場勘查確
      認並未加蓋,增建之房屋稅籍業已註銷。......」準此,原處分已不
      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
      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