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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2.27. 府訴字第0九二0七五0六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廢
字第J九一0一六七三四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
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
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本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十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市○
○○路、○○○路口,發現刊登 xxxxx號聯絡電話之色情廣告共計二五一張
,沿途張貼停置路旁之機車上,經拍照採證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辦理。案經原
處分機關查認上開電話為訴願人所有,乃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
七條第十一款規定,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以九十一年九月四日F一
0一八二一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以九十一年十
一月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六七三四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二四00三八五0
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經重新審查所提之九十一年十
一月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六七三四號處分書(九十一年九月四日F一0一
八二一號通知書)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
行予以撤銷,並由原告發單位(本局所屬衛生稽查大隊)重新查處後依規定
辦理,請 查照。......」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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