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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2.27. 府訴字第0九一二九二三九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機字第A九一00六二六九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十六時五分,在
本市○○○路、○○○路口,執行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路邊攔檢查核勤務,
攔檢 xxx」 xxx號重型機車,惟該車駕駛規避檢查,經查系爭機車為訴願人所有
,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D七四七四九六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機字第A九一00六二六
九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五千元罰鍰。訴願
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巿) 政府。」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
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
、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對
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十九條規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處
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
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
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
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
白足以確認者。」本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府環一字第0九一0六一五0三
00號公告:「主旨:公告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本府權限之委任,並自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生效。」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主張依其夫○○○(駕駛人)回憶,當天黃昏時分,其確實曾由東
向西騎機車沿和平東路行進,當要穿過建國高架橋下之橋孔時,只見前面
多輛機車及人群霸佔堵塞了大半個慢車道,一片嘈雜,不知發生什麼事(
現在當然知道是環保臨檢),故本能反應,自然往左側空隙前行。
(二)雖然剎那間,確有見到右前方斜刺裡伸出紅色指揮棒,但因為持棒人是立
在群眾邊緣,且是背對著斜陽,根本分辨不出此人是何許人,只能確定此
人絕未穿著警察制服,當前,到處可見到手持各式各樣指揮棒揮舞的人,
訴願人之夫,不可能見到指揮棒攔截就停下車來,更何況在此慢車道行車
路面被擠縮之狀況下,突然停車靠邊,極可能有被後車追撞之慮,又訴願
人所有機車非常注意檢修保養,最近之排氣檢測亦完全合格,故實無規避
檢驗必要;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
見之機會。
三、卷查本案據原處分機關答辯陳明,原處分機關所屬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敘時
、地執行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路邊攔檢查核勤務,於攔停車輛時,稽查
人員站立於車道上揮舞紅旗、吹哨示意 xxx」 xxx號重型機車停車無效後,
隨即拍照採證、依法告發處分。此並有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九十一年十
二月二日第一四二三八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機車車籍基本資料等影本及
採證照片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四、惟查依卷附原處分機關所附攔檢程序之現場配置作業情形照片觀之,其所拍
攝之時間為十日十四時四十二分至四十七分,地點似為本市○○○路與○○
○路口,此與原處分機關攔檢本案系爭機車之時間為十月三十日十六時五分
,地點為本市○○○路與○○○路口,均非相同,原處分機關以其他地點之
現場配置作業情形照片作為本案現場配置作業情形之論據,即屬有間。復查
本案依原處分機關攔檢時所攝之照片,當時系爭機車周圍有數部機車,前方
並有三部大型公車,顯示當時交通情形複雜;是訴願人主張其夫不知發生何
事乙節,並非全然無據,尚有究明之必要。從而,為求處分之正確適法,應
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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