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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6.19.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八二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北市商
三字第0九二三一八六一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
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未經核准登記,以「○○企業社」名義於本市萬華區○○街○○、
○○號○○樓違規營業,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五時四十
分派員至現場進行商業稽查,查獲訴願人未經核准即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務,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條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
二年四月七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二三0一八六一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三
萬元罰鍰,並命令停業。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二三一二六七四0
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處九十二
年四月七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二三0一八六一00號函對臺端以『○○企業
社』名義無照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之罰鍰處分,請查照。說明:......二、
有關本處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商業稽查紀錄表(編號000九一一)紀錄
現場經營型態,未足以認定臺端經營之行業分類,爰撤銷本處旨述函之處分
,另為適法之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結論,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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