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2.07.16. 府訴字第0九二0九一八九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廢字第H九二0
    00二0九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等情形之事業(列管編號:A四四0四七六三號),經原處分
    機關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派員至本市北投區○○街○○、○○號○○樓訴願人公司現場輔
    導配合上網申報,嗣原處分機關復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環四字第0九一三四0六九
    九00號函,請訴願人公司於文到之日起七日內,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作業。惟
    迄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訴願人仍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是原處分機關審認其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北市環四罰字第X二
    七四九九四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二日提出陳情,原處分機關嗣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廢字第H九二000二0九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九千元
    罰鍰,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並就訴願人之陳情以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北市環稽貳字第0
    九二六0一二四七00號函復訴願人所陳理由無從參採。訴願人仍不服,於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二、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
      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
      外之廢棄物。......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
      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
      列事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
      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第
      五十二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或......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
      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四六六八八號公告:「主
      旨: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
      之事業。......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一)大型事業。......(三)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或......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1、電腦、通信及視聽電
      子產品製造業。2、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三、經公告指定之事業尚未取得本署事業
      廢棄物管制編號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轉本署核發管制編號,並依公告規定辦理連線申報作業。四、本公告自九十一
      年九月十六日開始實施。......」
      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四六六八八A號公告:「主旨:公告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
      、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一、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及清除、處理指定公
      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以本公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網址: xxxxx)所定
      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申報。二、指定公告事業應
      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一)基本資料之申報 1、基本資料之申報包含事業
      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員工人數、資本額、負責人姓名、事業廢棄物每年及每月產
      出種類及平均產生量、每次清運之最大及最小可能量,或經許可(核備)清除、處理之
      廢棄物種類、數量、方法等資料。2、事業名稱、地址、資本額資料變更時,應檢具相
      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
      辦理基本資料變更事宜,其餘申報內容變更時,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自行連線修改。
      (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連線申報前季
      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用量、主要產品產量、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等資料。(
      三)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1、應於連線申報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一併
      申報事業內廢棄物貯存方式、種類、數量、預定處理日期等資料。2、廢棄物貯存時間
      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
      報其廢棄物貯存方式、種類、數量、預定處理日期等資料。3、指定公告事業屬公民營
      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者,應每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廢棄物貯存方式、種類、數量、預
      定處理日期等資料。......九、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
      無法即時修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央主
      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原處分機關規定事業廢棄物之申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對此原處分機關自應架設有通訊方便之網站,俾便大
      眾使用。訴願人並非不欲上網申報,而是每當要上網申報,總是無法進入網頁,以致沒
      來得及申報。而原處分機關亦將原二月十日申報截止日延至二月十一日,可見原處分機
      關之網站真的很難上,並且太多人使用,並非訴願人不上網申報。為上網申報,訴願人
      已不惜成本派專員負責,期望原處分機關所提供之網站,能夠改善。爰依法提出訴願,
      請體諒公司經營不易,撤銷原處分。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
      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依首揭公告意旨,應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十月之十五日前連線申報前季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用量、主要產品產量
      、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等資料。惟訴願人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作業,經
      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派員至訴願人公司稽查並輔導上網申報,復以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環四字第0九一三四0六九九00號函請訴願人於文到之日起七日
      內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作業,惟訴願人仍未於限期內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
      申報,此有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原處分機關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二日北市環四字第0九一三四0六九九00號函等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訴願人之違規
      事實,洵堪認定。是原處分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每當要上網申報,總是無法進入網頁云云。卷查本案據原處分機關答辯陳
      稱,目前「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線申報系統」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籌規劃管理,
      並設有專業人員專責維護,雖偶有因網路堵塞或更動、維護系統致造成無法上網申報之
      情形,惟此情況甚少,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均於最快時間內搶通恢復正常,並無「長期
      」無法連線申報之情形。況訴願人依前揭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
      故障無法即時修護,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
      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
      報。本件原處分機關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派員至訴願人公司現場輔導配合上網申報
      ,復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環四字第0九一三四0六九九00號函限期通知訴願
      人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惟訴願人仍未於限期內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且
      未依前揭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四六六八八A號公告第
      九點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採取相關應變措施,其
      違規事實明確,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
      九千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市長 馬英
                                           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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