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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10.29. 府訴字第0九二二一四九0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八十年至九十二年房屋稅事件,不服本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九十二年六月
十六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二六0五七三五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
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
。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
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
五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0號判例:「提起訴願,係對官署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程序
,必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其前提。而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本於行政職權,就特
定事件,對人民所為足以發生法律上具體效果之處分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 自不得
對之依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六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訴願人就其所有本市中正區○○○路○○段○○號及○○號地下室房屋,於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日經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向本府遞送復查申請書,請求更正系爭房屋八
十年至九十一年房屋現值及稅額等情,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市訴(寅)字第0九二三0四四六三00號函移由本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在案。嗣經本
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以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二六0五七三五0
0號函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上開函,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向本府提起訴願,九月九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市稅捐稽徵處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本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二六0五七三
五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再次申請更正所有臺北市○○○路○○段○○
號及○○號地下○○樓房屋八十年至九十一年(房)屋課稅現值及稅額乙案,......復
如說明,......說明......三、本案經查核如左:(一)八十至八十六年部分,依前開
法條規定已逾五年申請期限(按臺端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部分:(1)六十四號房屋:八十七、八十八年房屋稅於八十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繳清,臺端未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依前開規定業已確定;八十九年業經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府訴字九一0九九二六六0一號訴願決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簡字第五二七號裁
定駁回在案;九十、九十一年尚在行政訴訟中。(2)○○號地下○○樓房屋:八十八
年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一月四日八十九年訴字第二0五號判決確定,八十七、
八十九、九十、九十一年分別提起行政救濟中。四、次查旨揭房屋八十年至九十一年課
稅現值,除○○號地下○○樓因八十六年變更使用執照用途別,致該年課稅現值增加較
八十五年高之外(八十六年現值係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六二號判決更
正),其餘年度現值均因折舊逐年遞減......。」核其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
之觀念通知,不因該項敘述及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至訴願人於訴願書中主張
更正九十二年房屋稅稅額部分,經查該部分業經本市稅捐稽徵處作成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北市稽法甲字第0九二六一九五四000號復查決定,且訴願人不服該復查決定,業於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另案提起訴願,刻正審理中,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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