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2.11.12. 府訴字第0九二二四六六二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廢字第H九
    二00一一五八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
      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原處分機關文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十時四十分,在本市文山區○
      ○路○○段○○號旁路面,發現工程施工而泥土污染路面,影響環境衛生,經查認係訴
      願人承包之工程施工所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乃依同法第五十
      條第三款規定,以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北市環文罰字第X三五八七00號處理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廢字第H九
      二00一一五八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以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北市環稽貳字第0九二六0八一九九0
      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X三五八七
      00號舉發通知書),提起陳情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二、本案(X三五八七
      00號舉發通知書)業已撤銷,......」原處分機關並以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北市環稽
      字第0九二四0九一二一一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
      :有關貴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X三五八七00號舉發通知書)提起陳情乙案
      ,請查照。說明:一、有關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提起陳情乙案,X三五八七0
      0號舉發通知書本局(衛生稽查大隊)已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北市環稽貳字第
      0九二六0八一九九00號函撤銷......二、又X三五八七00號舉發通知書對應之廢
      字第H九二00一一五八號處分書,本大隊亦同時自行撤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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