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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11.27. 府訴字第0九二二一七六九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廢字第J九二0
0九五五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文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二時三十分執行環境巡邏勤
務,在本市文山區○○路○○段○○巷口,發現使用專用垃圾袋但未依規定棄置之垃圾包,
經當場拍照存證,並依該垃圾包內署名收件人為「○○○」之信件等物證進行查證,經認系
爭垃圾包為訴願人所有,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北市環文山區隊罰字第X三八0
七0六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並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六
月十日廢字第J九二00九五五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
以下同)一千二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處分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尚不生訴願
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二、違反第十二
條之規定。」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
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北市環三字第0九一三一六六七六0一號公告:「..
....公告事項:一、家戶、政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公有市場等一般廢棄物,交本局清
運者應依下列方式清除:(一)一般廢棄物......應依『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徵收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作業要點』之規定,使用本
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局規定時間,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
置於垃圾車內。......二、政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公有市場以外之非家戶產生一般廢
棄物,或性質上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且月平均之每日排出量在三十公斤以內
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除巨大垃圾、化糞池污物或本局另有規定外,得遵照本公告事項一
規定之家戶一般廢棄物清除方式送交本局清運。其餘非家戶產生之廢棄物應由本局以外
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清除之。三、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非行人行走
期間飲食或活動產生之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
..六、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或
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放於本市文山區○○路○○段○○
巷口邊等候本舍清潔工收集清理,然被原處分機關視為未按規定放置。訴願人係低收入
退休老兵,生活都成問題,如確有違反規定,亦請從寬處理。
四、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文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敘之時、地,查認訴願人未依
規定棄置垃圾包,遂掣單舉發,此有經訴願人簽收之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北市
環文山區隊罰字第X三八0七0六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原處分機
關衛生稽查大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及採證照片影本一幀
等附卷可稽,訴願人違規事實,洵堪認定。是原處分機關依法掣單告發、處分,自屬有
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係低收入退休老兵,期能從寬處理乙節。揆諸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及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違反上開規定,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查原處分機關就本件訴願人之違規事實處訴願人一千二百元罰鍰,已屬法
定最低額。訴願主張,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及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以訴願人一千二百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
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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