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2.12.26. 府訴字第0九二二七六六一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北市衛
    四字第0九二三六九五九六0一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係本市松山區○○路○○段○○號「○○診所」之管制藥品管理人,該診所領
      有ACA089000024號管制藥品登記證,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派員於九十二年九
      月二十四日會同本市松山區衛生所人員前往訴願人執業處所,查獲現場管制藥品Flunit
      razepam Tab.2mg(批號:301025) 現場查核之庫存量:六0九錠,簿冊結存數量:未
      登載;Stilnox Tab.10mg(批號:22112) 現場查核之庫存量:三三0錠,簿冊結存數
      量:未登載;Semi-Nax Tab. 10mg (批號:M2301)現場查核之庫存量:五00錠,簿
      冊結存數量:未登載,本市○○區衛生所乃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訪談訴願人並製作
      談話紀錄及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記錄表後,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松衛三字第
      0九二六0七三九八00號函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
    二、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診所」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未依規定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
      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爰依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另案處以「○○診所」負責醫師林○○新臺幣
      (以下同)六萬元罰鍰,並依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北市衛四字第0九二三六九五九六0一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六萬元罰鍰。訴願人
      不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
      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
      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
      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並得予以強制檢
      查。」「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
      罰鍰。」
      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府衛四字第0九二0二三0一七00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服務之○○診所,自看診使用電腦之後,各種藥品使用明細,均可由電腦列印
       出來,管制藥品亦由訴願人依規定詳實登錄於簿冊。
    (二)因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當日電腦出問題,故未能現場即時列印所查之管制藥品明細
       表,無法盤點實際結存數量。
    (三)訴願人對管制藥品一向依法詳實登錄簿冊,且後來克服電腦技術問題後,所列印出來
       之三種管制藥品使用明細表,其支出數量與實際結存量完全相符。
    三、卷查訴願人係本市松山區○○路○○段○○號「○○診所」之管制藥品管理人,該診所
      領有ACA089000024號管制藥品登記證,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派員於九十二年
      九月二十四日會同本市松山區衛生所人員前往訴願人執業處所,查獲現場管制藥品Flun
      itrazepam Tab. 2mg(批號:301025)現場查核之庫存量:六0九錠,簿冊結存數量:
      未登載; Stilnox Tab. 10mg(批號:22112 )現場查核之庫存量:三三0錠,簿冊結
      存數量:未登載; Se mi-Nax Tab. 10mg(批號: M2301)現場查核之庫存量:五00
      錠,簿冊結存數量:未登載,且登載之支出數量經結算與實際結存數量不相符,未依規
      定詳實登載每日收支結存情形,此有本市松山區衛生所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管制藥品
      實地稽核現場記錄表、○○診所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及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訪談訴
      願人之談話紀錄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
    四、至訴願人主張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當日電腦出問題,故未能現場即時列印所查之管制
      藥品明細表,無法盤點實際結存數量,後來克服電腦技術問題後,所列印出來之三種管
      制藥品使用明細表,其支出數量與實際結存量完全相符乙節,按前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
      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
      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查依卷附之「○○診所」管制
      藥品收支結存簿冊所示,本件訴願人並未依規定每「日」詳細登載收支結存情形,而係
      以「月」方式登載,且其個別支出數量與事後電腦列印之明細表數量亦不相符;另有關
      訴願人於事後提供相關藥品之「醫令使用明細表」部分,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
      理局以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管稽字第0九二000八六一七號函復原處分機關略以:「
      ....;說明:....三、對於機構業者被稽核當時未能提供完整簿冊而於事後補送仍被罰
      案,前已有當事人不服而循行政救濟提起訴願被駁回之案例,貴局辦理該類案件可作為
      參考;對於簿冊之查核,除視有無設置簿冊外,簿冊登載管制藥品結存量與實存量是否
      相符、簿冊登載內容是否詳實(須核對病歷及處方箋等資料)等均為稽核重點,宜以實
      地查核為準;爾後,如有類似個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倘違規事證
      明確者,請逕行依法處辦。」是原處分機關依實際查核事實認定,自屬有據。訴願人主
      張不足採據,其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六
      萬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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