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3.05.13.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二六八九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本府交通局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交停字第一A二三四二四八七號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
    七日北交停字第一A二三四三四三二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
      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
      為,由左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
      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十、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五條(現行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現行
      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現行為
      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
      ,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
      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卷查訴願人所有xxx─xxx號輕型機車非殘障用車,涉嫌於九十三年二
      月二十日九時三十八分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一時六分停放於本
      市○○路○○段○○號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遭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人
      員查獲,認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
      定,經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交停字第一A
      二三四二四八七號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北交停字第一A二三四三
      四三二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向本市停車管理處提出申訴,經該處以九十三年
      三月十六日北市停四字第0九三三一七七九六00號書函復知舉發無
      誤。訴願人對上開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仍表不服,於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惟依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案訴願人如不服前開舉發通知書之舉發
      ,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
      得循訴願程序謀求解決,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八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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