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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7.29.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一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廢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執照及註銷營業小客車牌
照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交監字第0九三三七一
二五二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查訴願人為有限責任臺北市○○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之社
員兼任理事職務,因擔任該合作社第六屆理事主席期間,未回社執行社務
,嚴重影響社員利益,該合作社乃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第七屆第二次社務
會會議提案二決議,以訴願人違反該合作社章程第十條規定予以除名,並
陳報合作社主管機關本府社會局備查,另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平字第
九三0二二七0一號函通知訴願人。○○合作社復以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平
字第九三0三0八0一號函請本市監理處准予遞補訴願人出社後之名額,
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交監字第0九三三七一二五二0
0號函廢止訴願人北市交監合字第0一五二五0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
營業執照,並註銷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小客車牌照。上開函於九十
三年三月十九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公路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
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七十九
條第五項規定:「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
監督、業務範圍及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
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
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條規定:「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訂定之。」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及其社員均應遵守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營運秩序之管理規定。」「第
一項社員資格及前項管理規定,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會商該
管合作主管機關分別定之。」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運輸
合作社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該社員之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及牌照應予註銷。......」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臺內中社字第八九0四五0七號函釋:「..
....說明:......二、......是合作社社員經社務會依照合作社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除名時,其除名之效力,依照上開本部五十六年九月二
十六日臺內社字第二四八0三二號函釋規定,應係由社務會通過後,
於合作社通知之日期即已發生效力,毋須俟報告社員(代表)大會通
過後生效。至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名社員須報告社員(代表
)大會,係基於社員(代表)大會乃合作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為增益
除名之完備性所規定之程序,非關於除名效力之發生。......」
本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交三字第0九一0六八二三五00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
行之。(一)公路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南部家中父親病重,須趕回家中照顧父
親,至一月二十六日返回臺北,於次日(一月二十七日)即發生車禍
,腿斷治療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出院。至於○○合作社的公文全未收
到,在訴願人查明下,公文寄達臺北市○○○路○○段○○巷○○號
○○樓,此地址是訴願人以前居住之處,早在八十九年已與太太離婚
,戶籍寄放在此,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辦理戶籍遷出,夫妻感情不
睦,前妻接到公文,也未告知,此時訴願人經濟也發生困難,以致手
機故障時好時壞,有遲交電話費用,產生通訊不順造成○○合作社也
無法順利通知參加社務,導致發生雙方誤會,特請體諒百姓生活艱苦
,且本人年事已高,要改行困難,請准予恢復社員身分,免扣回車牌
。
三、卷查訴願人為○○合作社之社員兼任理事職務,因擔任該合作社第六
屆理事主席期間,未回社執行社務,嚴重影響社員利益,該合作社乃
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第七屆第二次社務會會議提案二決議,以訴願人
違反該合作社章程第十條規定予以除名,並陳報合作社主管機關本府
社會局備查,此有○○合作社第七屆第二次社務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
。按依首揭內政部函釋之意旨,訴願人之社員資格除名之效力依合作
社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自社務會會議通過後,於合作社通知之日期即
已發生。復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運
輸合作社社員喪失社員資格時,該社員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
應予註銷。是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交監字第0九三
三七一二五二00號函註銷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及
廢止北市交監合字第0一五二五0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執照
之處分,自屬有據。至訴願主張戶籍已遷出致○○合作社的公文全未
收到,無法順利參加社務云云,查本案原處分機關係以訴願人喪失社
員資格為由,註銷其營業小客車牌照及廢止其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
營業執照,至訴願人為何原因喪失合作社社員資格,則非本案審究範
圍,是訴願主張自難憑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註銷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小客車牌照
及廢止北市交監合字第0一五二五0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執
照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內政部函釋意旨,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
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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