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3.07.28.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一四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臺北市○○會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
    一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三三0一五八0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為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或相關單位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計畫,訂有「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就業作業規定」(業於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停止適用,另以「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
    法」代之)。原處分機關依前開作業規定,以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北市勞
    三字第0九二三三七三一000號公告辦理九十三年度該局運用身心障礙
    者就業基金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經費補助申請相關事宜,訴願人
    即擬定「視障者複合式庇護工場暨行動研究計畫-第二年」,以九十二年
    九月十五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九十三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
    。案經審查決議:「本案同意補助,補助項目與經費詳如經費明細表(決
    議補助總金額為一、四七六、五九三元)。附帶決議:需於每季提列營運
    報表至勞工局備查。」原處分機關爰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
    0九三三0一五八000號函復訴願人。訴願人不服一名職場輔導員之薪
    資新臺幣(以下同)四八一、00五元不予補助、房屋租金未達申請金額
    每月八0、000元(核定補助每月二0、000元)及硬體設備費二九
    二、000元不予補助等,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三月十二日補正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四
      、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定額進用
      及就業保障之執行、薪資及勞動條件之維護、就業職業種類與輔助器
      具之研究發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之管理及運用等就業相
      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應依身心障礙
      者之障礙類別及等級,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巿及縣(巿)勞工主管機關依第
      三十一條第三項收取之差額補助費,應開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儲存,除依本法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外,並作為辦理促進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之用。」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就業作業規定(九十
      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第一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或相關單位推
      展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計
      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本作業規定所稱補助計畫
      ,係指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服務方案。
      」第三點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範圍如下:(一)補助辦
      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事項。......」第四點規定:「身
      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審查原則:補助計畫應以促進身心障礙者
      就業為目標,並以計畫之迫切性、需要性、可行性、發展性及合理性
      為審查原則。......」第十點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
      審查程序如下:(一)行政初審......(二)複審: 勞工局初審完
      成後,每一申請案外聘二名相關領域之專家(由勞工局及申請單位各
      推薦一人),各自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經審查人員同意後得進行
      實地訪視。 複審人員以該案件類型之審查評分表審查後評分,並撰
      寫書面審查意見。...... 每案採平均方式計分,未達七十分者,視
      為未通過複審,不予補助。七十分以上者,視為通過複審。 複審人
      員評分有一人未達七十分者,或二評定分數相差十分以上時,由勞工
      局另聘相關領域之專家一人審查評分,以三人評分相加後之平均分數
      計分,未達七十分者,視為未通過複審,不予補助。七十分以上者,
      視為通過複審。(三)決審: 通過複審者,依計畫類型進行分組決
      審。 每組由勞工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三至五人進行決審,......
       每案決審人員不得與複審人員重複。...... 決審決議採多數決。
      (四)核定:決審結果提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
      議,審議結果經勞工局核定後通知各申請單位。(五)撥款......」
      附表二-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項目及限額
    ┌─┬──────┬─────────────────────┐
    │一│每案補助經費│一、庇護性就業者未達二十人者,每案最高補助│
    │ │額度    │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
    │ │      │二、庇護性就業者二十至三十人者,每案最高補│
    │ │      │  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
    │ │      │三、庇護性就業者超過三十人者,每案最高補助│
    │ │      │  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       │
    ├─┼──────┼────────┬────────────┤
    │二│ 補助項目 │補助限額    │ 備        註 │
    │ │      │(新臺幣:元) │            │
    ├─┼──────┼────────┼────────────┤
    │1│設施設備租用│每案最高補助額度│本項費用以租用為原則,但│
    │ │費(含辦公室│合計不得超過新臺│購置費用未達二十萬元者得│
    │ │、休閒育樂、│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購置方式辦理。購置費補│
    │ │消防設施、無│        │助限額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 │障礙環境、營│        │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
    │ │運機具等設施│        │準表之金額之80%辦理,如│
    │ │設備)   │        │基準表未規定者,依正常市│
    │ │      │        │價之80%辦理。     │
    ├─┼──────┼────────┼────────────┤
    │2│人事費(個案│按學經歷及其薪點│工作人員與庇護性就業人數│
    │ │管理員、職場│核實補助;其限額│比:          │
    │ │輔導員、技術│詳如表八。   │個案管理員:一比五十,每│
    │ │輔導員)  │        │增加五十人增設一人;未達│
    │ │      │        │五十人者得兼任,兼任人員│
    │ │      │        │補助二分之一。     │
    │ │      │        │職場輔導員:一比六。  │
    │ │      │        │技術輔導員:一比十五。 │
    ├─┼──────┼────────┼────────────┤
    │3│雜支    │經常門補助總經費│            │
    │ │      │之5%     │            │
    └─┴──────┴────────┴────────────┘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結合公私立
      機關(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就業
      促進相關事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辦法。有關辦理身
      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之補助,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第八條規定
      :「主管機關受理補助案,應先就申請資格及前條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第九條規定:「補助案經初審合格者,主管機關應就每申
      請案邀請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進行書面審查,提供書面意見。」第十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組成決審小組併同前
      條書面意見進行審議並作成審查決議。......」第十一條規定:「補
      助案之審查決議,應提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後
      ,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申請者。」第十四條規定:「補助案之審
      查人員應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則,依下列原則審議:一、服務身心障
      礙者就業之必要性。二、解決或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有效性及可行
      性。三、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有周延規劃與發展性。四、人力配置、經
      費編列、計畫內容及期程等之合理性。......」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申請補助二名職場輔導員是依照作業手冊第十五頁規定,因
       本案輔導十六名視障者,原應編制二位職場輔導員;依照視障學員
       及視協員配置需求、職場輔導員及技術輔導員、承辦員,庇護職場
       每天共有三十多人使用,以每人二點三坪計算,以三十人計算至少
       需求六十九坪,以目前租金水準至少八萬元整;訴願人已於去年法
       院公證簽訂租約,且額外花費設置鋼琴調音室隔音設備及消安檢查
       合格之相關設施。
    (二)由於本計畫案之對視障就業促進新職種發展的特殊性評審委員不了
       解,今年補助案的複審決審除書面審查外,申請單位不得列席說明
       或其他原因導致申請職場輔導員二名、房租租金、硬體設備費遭到
       評審委員之刪減。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促進
      就業作業規定」,以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二三三七
      三一000號公告辦理九十三年度該局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推展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經費補助申請相關事宜,訴願人即擬定「視
      障者複合式庇護工場暨行動研究計畫-第二年」,以九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案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作業規定
      第十點規定先進行行政初審,並以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北市勞三字第0
      九二三四六五六一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貴單位申請本
      局九十三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就業促進補助方案,經本局文件審
      查後同意受理,並將進行後續審查作業,......」嗣進行複審程序,
      由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各推薦一名相關領域之專家(合計二人)進行
      書面審查,審查結果平均分數在七十分以上,原處分機關爰進行決審
      程序。原處分機關聘請五名相關領域之專家就本案進行決審,並由決
      審審查委員決定補助經費,全案復提交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管理委員會審議,經該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第六十四次會議
      決議審查通過在案。此有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補助方案申請案初
      審表、原處分機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補助方案審查評分表、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九十三年度就業促進服務方案審查意見確認表等
      影本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0
      九三三0一五八000號函予以核定並通知訴願人,即屬有據。至訴
      願人請求增列核撥補助職場輔導員一名、房租租金為每月八萬元及補
      助硬體設備費二九二、000元等節,核屬對審查之實體內容所作之
      指摘。因對於該等專家之專業決定應予尊重,除有顯然違法或不當情
      事,尚無從動搖該專業審查之決定。另訴願人主張未得列席說明云云
      ;按前揭作業規定第十點規定,行政初審及複審係以書面審查為主,
      而決審及核定程序亦未有應通知申請單位列席之規定,訴願人主張,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審查結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