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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8.11.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二八三一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廢字第J九二0一八一四七號及第J九二0一八一四八號等二件處理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文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附表所載時、地執行勤務
時,發現任意張貼之售屋商業性廣告,污染定著物,其內容為:「驚爆價
電梯二房+車位挑高三米六.美裝潢總價四八八萬0九三八│五五0│四
一八」,嗣依上開廣告物所載電話查證,核認確有售屋情事,乃由原處分
機關以附表所載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並以附表所載處分書,各處以訴願
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元(二件合計處二千四百元)罰鍰。訴願人
不服,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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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發現│行為發現地點 │通知書日期、文│處分書日期、文│
│號│時間 │ │號 │號 │
├─┼────┼───────┼───────┼───────┤
│一│九十二年│臺北市文山區○│九十二年九月八│九十二年九月十│
│ │七月二十│○路○○段○○│日北市環文罰字│五日廢字第J九│
│ │日十時 │巷七弄○○號前│第X三七八三五│二0一八一四七│
│ │ │燈桿 │○○號 │號 │
├─┼────┼───────┼───────┼───────┤
│二│九十二年│臺北市文山區○│九十二年九月八│九十二年九月十│
│ │七月二十│○路○○段○○│日北市環文罰字│五日廢字第J九│
│ │日十時二│巷○○弄○○號│第X三七八三五│二0一八一四八│
│ │十五分 │旁電桿 │三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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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九十
二年九月十五日)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明處分書送達日期
,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
局及鄉(鎮、市)公所。」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
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第五十
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第六十三條規
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一、張貼廣
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
第十條規定:「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外,應於政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第二十
一條規定:「張貼廣告違反第八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而符合廢棄物清
理法處罰規定之要件者,依該法處罰之。」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各類廣告物管理規定。」行
政法院三十九年度判字第二號判例:「……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
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
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六十二年度判字第四0二號判例:「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為訴訟事件所適用之共通原則。……」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所有房屋,即文山區○○路○○段○○巷○○弄○○號○○樓
,係於九十一年間由法院扣押並經法院拍賣結案,此段期間訴願人並
未做處分書所指之違規行為。
四、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文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附表所載時間、地,發
現任意張貼之售屋商業性廣告,污染定著物,嗣並依系爭廣告物所載
電話查證,核認確有售屋情事,此有採證照片二幀及原處分機關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規(廣告物)查證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以,原處分
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依同法第五
十條第三款規定,以前揭附表所載處分書,各處以訴願人一千二百元
(二件合計處二千四百元)罰鍰,尚非無據。
五、惟查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為訴訟事件所適用之共通原則,且行政
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
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為前揭行政法院三十九
年度判字第二號及六十二年度判字第四0二號著有判例。經查本件違
規事實,依卷附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第五三二
六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查覆內容欄載以:「一、本案查證紀錄表接
話者為○小姐,請查明該○小姐與訴願人是否同一人或與其關係。二
、請敘明有無現場查證。……一、本隊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至陳情人
住所訪查,經陳情人告知其○○路住所已經九十一年經法院查封、拍
賣,並經和信電訊證明其證件被盜用(附和信電訊證件盜用申報書乙
份)。且陳情人所拍賣房屋為三房無車位與廣告物所述二房+車位不
同。二、綜上所述擬請大隊撤案。」是本件原處分機關之原告發人員
對於違規行為人已無法確認即係訴願人,則系爭廣告物所載電話,是
否確為訴願人承租使用?本件原處分機關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
廣告物)查證紀錄表外,究係依何項證據,認定訴願人即係本件違規
行為人?亦未見原處分機關答辯敘明,綜觀全卷,亦無相關證據足資
認定。從而,為求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
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公假
副市長 葉金川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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