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3.08.31. 府訴字第0九三二一二八六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北市
    衛三字第0九三三四六0一七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行政法院五十
      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
      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
      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係本市文山區○○○路○○段○○號「○○診所」負責醫師
      ,經本市南港區衛生所查獲訴願人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在壹周刊第一
      五九期刊登「......主治項目 1.功能性手術+外觀重建,呼吸障
      礙與外觀整形同時解決。2.先天性或外傷鼻扭曲變形,唇顎裂成年
      病患,鼻不對稱修補。3.全鼻表皮與內部軟骨缺損修補。......○
      ○○耳鼻喉科暨頭頸外科診所 地址:臺北市○○○路○○段○○號
       預約電話:xxxxxx-xxxx ......」違規醫療廣告,案經該所以九十
      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北市南衛三字第0九三六0二九七九00號函轉本
      市文山區衛生所辦理。經該所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訪談訴願人並
      製作談話紀錄後,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北市文衛三字第0九三六
      0三四二五00號函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案經原處分機關核認上開
      廣告逾越醫療廣告容許範圍,違反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乃
      依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北市衛
      三字第0九三三四六0一七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五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
      府提起訴願,七月二十九日補正程序。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三三五二六
      八二0一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
      茲撤銷本局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三三四六0一七00
      號行政處分書......說明:......二、受處分人於壹周刊第一五九期
      刊登違規醫療廣告乙節,經本案重新審查,受處分人行為時為醫療法
      修正公布施行前,故撤銷原處分,另以違反行為時醫療法重新處分之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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