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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8.30.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三九0八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四日廢字第H九三000四0五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
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本府立案之民營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環署廢字第0九二00五一八六一
A號公告等規定,應於每月十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
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等其前月之營運情形。惟經環保署
查獲訴願人未於期限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九十二年十二月份廢棄物營運
資料,乃以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環署廢字第0九三000七八四四號函請原
處分機關查處。案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查詢訴願人九十二年
十二月份申報情形,發現訴願人迄未申報,認訴願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遂以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北市環直罰字第X
三八七三四五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依同
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廢字第H九三000四0五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訴
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並未於訴願書中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發文日期及字號,
僅於訴願書檢附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北市環直罰字第X三八
七三四五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影本,惟查前揭舉
發通知書僅係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違規事實所為之告發,尚非行政處
分,揆諸訴願人真意,應認係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廢
字第H九三000四0五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不服。
又本件訴願提起日期(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並未查告處分
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尚無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第三
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
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
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
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第五十二條規定:「貯存、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定行
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環保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環署
廢字第0九二00五一八六一號公告:「主旨: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
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
之事業。......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四、本公告自九十二年九
月一日開始實施。......」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環署廢字第0九二0
0五一八六一A號公告:「主旨: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
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
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一、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
之廢棄物者,應以本公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
http://waste.epa.gov.tw)所定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連線申報。......八、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及清理機構......接受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時,應於每月
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情形......九、依本公
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依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央主管
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
行連線申報。......十一、本公告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九十二年十二月份的營運資料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上網申報
,只是傳輸時未傳出,但訴願人不知情也不知可列印,以為有傳出動
作即可,之前訴願人也是這樣傳送,從來沒出錯,不知有未傳出的事
。並非每個人都是上網專家,有傳輸但實際未傳出的疏失也不了解,
只是按照步驟作,作完就覺得已完成。檢附九十二年十二月營運紀錄
表,輸入日期均為十二月,並未逾期。
四、卷查本案訴願人未依規定期限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九十二年十二月份
營運情形之違規事實,前經環保署查獲移請原處分機關查處,嗣經原
處分機關查證結果,訴願人遲至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仍未以網路傳輸方
式申報營運資料,此有原處分機關網路查詢資料及原處分機關九十三
年四月二十八日便箋等影本附卷可稽,應可認定,是原處分機關所為
之罰鍰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上網申報,只是傳輸時未傳出,
但訴願人不知情也不知可列印,以為有傳出動作即可,檢附九十二年
十二月營運紀錄表,輸入日期均為十二月,並未逾期云云。按廢棄物
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義務,係指申報義務人應以網
路傳輸方式將營運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報,如有操作不當致資料未傳
出之情形,即難謂已完成申報。本件訴願人自承傳輸時未傳出,似屬
操作有誤,本身即有過失,尚難以其非上網專家卸免其申報義務。如
訴願人依前揭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
時修護,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
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
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本件訴願人既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
完成申報,其違規事實明確,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
關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六千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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