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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9.08.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八八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三
月十五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三三二四三四六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原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案經原處分機關辦理總
清查時,查認其家庭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超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遂以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社
二字第0九三三二四三四六00號函註銷其原享領資格,並由本市萬
華區公所以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北市萬社字第0九三三0三五八九00
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經由原處分機關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三三六四
八0七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臺端....
..不服本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三三二四三四六0
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乙案,請 查照。說明:......四、今
臺端不服前開行政處分,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提起訴願,本局依前揭
規定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提供 臺端全戶最近一年度(九十一年度
)之財稅資料,重新審核後,自行撤銷本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
社二字第0九三三二四三四六00號函,並准自九十三年二月起核列
臺端為符合請領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之長者,按月核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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