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3.10.06. 府訴字第0九三一四三六一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小字第E
    0五三七五一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為
      時第九條規定:「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之。」第十四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度判字第一號判例:「官署於
      受理訴願時,應先從程序上加以審核,合於法定程序者,方能進而為實體上之審理。其
      不合法定程序而無可補正者,即應予以駁回。」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例:「提
      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
      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
    二、緣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小貨車,經原處分機關通知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十
      五時五十分至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棑煙檢測站(本市○○路○○號)進行柴油引擎車排煙
      不定期檢驗。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依規定時間到場接受檢驗,乃以八十七年十一
      月三十日D七0一四二四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以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小字第E0五三七五一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五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前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三年四
      月三十日分別向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及原處分機關陳情,案經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
      大隊及原處分機關分別以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北市環稽貳字第00八二二號函及九十三
      年五月十一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三四0五八0七00號函復在案。訴願人猶未甘服,於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五月二十六日補正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到府。
    三、惟查上開處分書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稽
      ,且上開處分書注意事項欄已載明:「一、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應於接到本處分書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並將訴願書副本送處分機關。……」惟訴願人遲至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提出陳情,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顯已逾三十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