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3.12.24. 府訴字第0九三二八四九一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拆遷補償事件,不服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北市工建違
    字第0九三六五六00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
      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外交部為辦理「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遷址案」,以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外北協行字
      第0九三五八00九四八0號公告該遷址案用地範圍內地上改良物之拆遷事項,嗣並以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北協行字第0九三五八0一一六四0號函通知各拆遷戶略以:「
      主旨:台端建築物位於『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遷址案』用地內,請於九十三年十月
      一日前配合自行將該建築物拆除,以支持該地區建設,敬請惠予配合。說明:一、本案
      建築物拆遷業經本部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外北協行字第0九三五八00九四八0號公告,
      諒已察悉。二、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之規定應給予補償(助),......合法建築物......本部將委請臺北市政
      府......派員現場辦理認定事宜。違章建築物:如屬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七
      十七年八月一日前合於『臺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之違章建築物......本部將另
      委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派員現場辦理認定事宜。三、本部俟臺端提供
      證明文件後,將委請相關機關至現場調測、評估;如建築物於部分拆除後,其賸餘部分
      符合就地整建或門面修復者,於拆除日開始一年內,向本部申請辦理。若臺端無法提供
      前述有關證件,則依新違章建築拆除,不予補償(助),......」
    三、嗣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北市工建違字第0九三六五六0000
      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所有違建房屋因配合『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
      遷址案』而需辦理拆遷,相關拆遷費用業經本處核定待領在案,請查照。說明:一、臺
      端應領之人口搬遷費(請檢附遷出後戶籍謄本二份)等業經完成核定,請於文到後攜帶
      ......至本處違建處理科......辦理領款手續。二、有關前揭各項拆遷補助費,自文到
      後逾六個月未辦領者,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自願放棄論......」訴願人不服,主張系爭建物
      屬臺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之違章建築物,依法應予補償,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經查本件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遷址案,係由外交部與各相關機關組成「美國在臺協
      會臺北辦事處遷址案土地取得及建物拆遷工作小組」;需用之私有土地由外交部與需用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之方式取得,關於所需用地會勘確定用地範圍、現場查訪
      造冊、通知每一拆遷戶及通知違建物所有人領取處理費及發放係由外交部辦理,本府工
      務局或其所屬建築管理處協助,此有該遷址案分工及期程預定表影本附卷可稽。是本府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基於行政協助以前揭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北市工建違字第0九三六五
      六00000號函通知訴願人領取應領之人口搬遷費,是該函僅為事實說明及觀念通知
      ,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予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
      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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