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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02.03. 府訴字第0九三二二五五八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乾洗名店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8 月17日毒字第 Y930000
16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勤務,於93年8月2日12時 5
分至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場所(本市內湖區○○街○○巷○○號)稽查,查認訴願人運
作毒性化學物質四氯乙烯,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定期向原處分機關申報毒
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條規定,乃製作稽查紀錄並開立
93年8月2日 T001051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告發訴願人,嗣依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第34條第 1款規定,以93年 8月17日毒字第 Y93000016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罰鍰,上開處分書於93年 8月20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93年 9月 3日向原處分機關陳情,經原處分機關以93年 9月20日北市環
稽字第09341266900 號函復訴願人原告發、處分仍予維持;訴願人仍表不服,於93年10月 1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93年10月1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距原處分書送達日期93年8 月20日已逾30
日,惟因訴願人於93年9月3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情,已有不服之意思表示,爰認本件
訴願未逾期,合先敘明。
二、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二、運作:對化
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
.....。」第6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
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定期申報紀錄。」第23條規定:「主管
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有關物品、場所
或命提供有關資料;......」第34條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
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一、依第 5條第3項、第6條
或第22條第3項規定,有報告、記錄或申報義務,不依規定報告、記錄或申報者。」第3
6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巿由直轄巿政
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二、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第 6條規定:「依本法第6 條作成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其應
定期申報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方式如下:一、每年1月、4月、7 月及10月
之 10日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3個月運作紀錄
。二、每年1月15日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1年釋
放量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5 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規定:一、申
報運作紀錄:......(二)運作第1類、第2類、第3 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依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要點規定,辦理運作紀錄製作、申報事項。......」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要點第1 點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落實執行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第5條第3項及第6 條規定,規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製作運作量紀錄、釋
放量紀錄及申報相關紀錄之程序,特訂定本規定。」第二點規定:「製造、輸入、輸出
、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第1、2、3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單一毒性化學物
質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依附表1 格式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
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之日得免記載。」第3 點
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依下列規定及依附表2 格式逐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
運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一)按年申報:運作第1、2、3 類毒性化學物質低於最
低管制限量且取得核可之運作人或運作第4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年1 月15
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1 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但
試驗、教育、研究用者,不在此限。(二)按季申報:運作第1、2、3 類毒性化學物質
且取得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運作人,應於每年1月、4月、7 月、10月10日前,向毒性化
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 3 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第7點規定:
「第 1、2、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
,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3 年備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年8月9日(90)環署毒字第 0049981號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
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
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1所列多氯聯苯等161列管編號、252 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
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001至019、023至126及128 至16 4),其最低管制限
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1。...... 三、運作附表1所列第1類、第2類、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
,除禁止運作外,限制使用於附表3所列之用途。......十一、運作附表1所列毒性化學
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0083778 號公告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如
附表4。...... 」
附表1: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節略)
┌─┬─┬────┬────┬───┬───┬──┬─┬─┐
│列│序│中文名 │英文名 │分子式│化學文│最低│管│毒│
│管│號│稱 │稱 │ │摘社登│管制│制│性│
│編│ │Chinese │English │ │記號碼│限量│濃│分│
│號│ │Name │Name │ │CAS.Nu│(公│度│類│
│N │ │ │ │ │m ber │斤)│標│ │
│o │ │ │ │ │ │ │準│ │
│ │ │ │ │ │ │ │W │ │
│ │ │ │ │ │ │ │/ │ │
│ │ │ │ │ │ │ │W │ │
│ │ │ │ │ │ │ │%│ │
├─┼─┼────┼────┼───┼───┼──┼─┼─┤
│0 │0 │四 氯 │Tetrach │CCl2CC│127-18│350 │1 │1 │
│6 │1 │乙烯 │loroet │l2 │-4 │ │0 │, │
│3 │ │ │hylene │ │ │ │ │2 │
└─┴─┴────┴────┴───┴───┴──┴─┴─┘
附表3:多氯聯苯等176種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用途一覽表(節略)
┌────┬──────┬────────────────┐
│列管編號│化學物質 │許可用途 │
│ │中文名稱 │ │
├────┼──────┼────────────────┤
│063 │四氯乙烯 │1.研究、試驗、教育。 │
│ │ │2.清潔劑。 │
│ │ │3.矽溶劑。 │
│ │ │4.紡織業之磨光裁剪、設計處理劑。│
└────┴──────┴────────────────┘
附表4: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節略)
┌─┬─┬────┬────┬───┬───┬────┬─┐
│列│序│中文名 │英文名稱│分子式│化學文│公告為毒│備│
│管│號│稱 │English │ │摘社登│性化學物│註│
│編│ │Chinese │Name │ │記號碼│質日期 │ │
│號│ │Name │ │ │CAS.Nu│ │ │
│No│ │ │ │ │m ber │ │ │
├─┼─┼────┼────┼───┼───┼────┼─┤
│06│01│四氯乙 │Tetrachl│CCl2CC│127-18│86.10.06│無│
│3 │ │烯 │oroethyl│l2 │-4 │ │改│
│ │ │ │ene │ │ │ │善│
│ │ │ │ │ │ │ │期│
│ │ │ │ │ │ │ │限│
└─┴─┴────┴────┴───┴───┴────┴─┘
本府90年8月20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
義執行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店裡之四氯乙烯機器故障待料,年久失修,致該機器已無法運作,故無法依規
定作成運作紀錄並定期申報,該機器已經拆除,並註銷運作許可。
(二)稽查人員稽查時訴願人已詳細告知此情形,並未承認該機器尚在使用中,答覆內容與
實情不符。
(三)訴願人乾洗衣物長期委託其他洗衣店代為處理。
(四)機器代理商已出具機器故障待料證明。
(五)訴願人四、五年內未購入四氯乙烯。
四、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四氯乙烯,未依
規定作成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運作紀錄並定期向原處分機關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
報表,此有原處分機關93年8月2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93年9月20日北市環稽字第0
9341266900號函、93年9月3日第15523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2份等影本及採證照片影本
2幀等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次查訴願人主張四氯乙烯機器故障待料已無法運作、訴願人乾洗衣物長期委託其他洗衣
店代為處理、機器代理商已出具機器故障待料證明、訴願人四、五年內未購入四氯乙烯
等情。查依卷附原告發單位於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簽復說明略以:「......本案稽查時
,業主承認該機器尚在使用(如照片),且無法提出運作紀錄,經現場電詢本局二科承
辦員,亦表示該店從未定期申報...... 」及「一、...... 稽查時現場有1 台乾洗機..
....,並從其機器容器依容量換算得知內有四氯乙烯約六十多公升。經現場詢問,業主
表示尚在從事乾洗業務,但其無法提出運作及申報紀錄,且經現場電詢本局二科承辦員
,亦表示該店從未定期申報,乃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 條告發,並當場請業者簽收
。二、......本案另於93年10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前往複查,該機器業已拆除,剩餘四
氯乙烯亦於93年10月19日上午10時由○○股份有限公司代為運送及處理,其代洗廠商○
○洗衣店業者表示約於89年開始即由○君不定期帶衣物乾洗,惟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另
詢問○○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該店係於民國78年4 月簽約購機,但無法提供其維修(記
)紀錄及最後一次報修時間......」,而依採證照片觀之,本件於稽查當時訴願人之機
器似尚在運作狀態,而訴願人所提出之證明單係事後補具,且本案稽查紀錄及舉發通知
書業經訴願人確認簽名在案,是訴願人就此主張,尚難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又訴願人
縱事後註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亦無解於先前存在之違規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
認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四氯乙烯,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定期向原
處分機關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 條規定,處
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0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湯德宗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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