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4.03.17. 府訴字第0九四0二八四七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印花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信義分處93年12月30日北市稽
    信義甲字第09361346200 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應視為原處分
      機關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
      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
      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第77
      條第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三、緣案外人○○○及○○○於93年12月23日書立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
      移轉契約書,並於契約書上貼足印花稅票計新臺幣(以下同)313 元
      後,由訴願人代理渠等向原處分機關信義分處申報契稅,並經核定契
      稅完竣。嗣訴願人於93年12月24日代理案外人○○○及○○○,以前
      揭建築改良物贈與契約業已解除為由,向原處分機關信義分處申請退
      還前已繳納之印花稅313 元,經該分處以93年12月30日北市稽信義甲
      字第09361346200 號函復案外人○○○及○○○並副知訴願人略謂:
      「主旨:臺端等因解除93年12月23日訂立之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
      轉契約書,申請退還已納印花稅313 元乙案,經查該契約於書立後,
      並交付受贈人○○○君於當日向本分處申報契稅,已計貼之印花稅票
      ,依規定不得申請退還。……」訴願人不服,於94年1 月7 日向本府
      聲明訴願,並於同日經由原處分機關補送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所送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不符前揭訴願法
      第56條第1 項規定,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乃依同法第62條規定,以94
      年1 月24日北市訴(忠)字第09430024620 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有關 臺端線上聲明訴願乙案,請於文到20日內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請依訴願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62條規定於
      旨揭期限內,……補正訴願人之簽章後擲回本會,俾憑辦理。」該通
      知補正函於94年1 月26日送達訴願人,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
      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1 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湯德宗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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