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4.03.17. 府訴字第0九四0五二三六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10月21日北
    市衛七字第09337769300 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設立於本市文山區○○○路○○段○○號○○樓之○○,在網
    站( xxxxx)刊登「○○」、「○○」、「○○」、「○○」及「○○」
    等食品廣告,其內容述及「○○......特價:NT$550元 產品簡介:月見
    草油(Evening Primrose Oil)......天然的月見草油呈透明琥珀色,約
    有90的不飽和脂肪酸......免付費電話訂購專線: xxxxx......對於少數
    的特定脂肪酸如GLA或EPA......稱這類脂肪酸為『必需脂肪酸』,缺乏必
    需脂肪酸,最明顯的症狀便是皮膚極為乾燥甚至發炎,而引發痛癢的現象
    。GLA ......對於舒緩濕疹、皮膚乾燥發癢、改善皮膚異常症狀、維護健
    全的皮膚、掉髮及指甲的健康有很大的幫助」、「......○○......特價
    NT$550元產品簡介:蔓越莓(Cranberry) 含VITAMIN維他命C單寧酸....
    ..蔓越莓中的濃縮單寧酸,能夠改變大腸桿菌(E.coli)黏附的能力....
    ..可以改變泌尿道細胞的酸鹼值,酸化泌尿道環境,使得泌尿道變成一個
    不適合細菌生長的環境......」、「○○......特價NT$960元 產品簡介
    :甘蔗原素(Policosanol) 是由蔗皮中所萃取出來的高分子量的脂肪醇
    類......目前在全世界已作過超過30個以上的臨床實驗研究證實甘蔗原素
    與降膽固醇的關係......」、「○○......特價NT$960元產品簡介:葡萄
    糖胺(Glucosamine HCI) ,是人類關節間潤滑結締組織的主要成分,軟
    骨素(Chondroitin Sulfate) 是一種對退化性關節炎很有幫助的天然成
    分......美國原裝進口天然營養食品。含葡萄糖胺及軟骨素,同時提供雙
    重強力的保護功能......」、「○○......特價NT$1200 元產品簡介:攝
      護腺是男性的專利......攝護腺癌在歐美國家佔癌症第二位,而臺灣
    攝護腺癌也高居男士罹患癌症的前十名,攝護腺肥大患者開始出現年輕化
    趨勢......美國Nature's Point公司,經過多年的研究發展,搜集目前歐
    、美、日臨床試驗及研究報告對40歲以上男性最有幫助的天然草本植物製
    成營養輔助品......保證是美國原廠進口最有系統研發的男性專用營養輔
    助品配方。含多種有效成分,針對男性專有功能提供完整保護......○○
    有限公司......電話:xxxxx 傳真:xxxxx 地址:臺北市○○○路○○
    段○○號○○樓之○○......」等詞句,案經本市中山區衛生所(已於94
    年1月1日改制為本市中山區健康服務中心)於93年9 月30日查獲後,以93
    年10月7 日北市中衛二字第09360940300 號函移請本市文山區衛生所(已
    於94年1月1日改制為本市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處理。案經該所於93年10
    月14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並作成食品衛生談話記錄後,以同日
    北市文衛二字第09360574900 號函檢附談話記錄及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
    關核處。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刊登之系爭食品廣告內容涉及不實、誇
    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乃依同法
    第32條第1項規定,以93年10月21日北市衛七字第09337769300號行政處分
    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3年11月9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9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19條第1 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32條
      第1項規定:「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88年7月31日衛署食字第88037735 號公告:「食品廣告
      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一、詞句涉及醫藥效
      能:(一)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功能
      情形......(二)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二
      、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
      功能者......」臺北市政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 號公
      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 月1 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
      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所使用之文句敘述,皆以食字許可用句來採用,完全沒有使用
      可醫治或能預防之字眼,亦未採用可改變身體外觀或改善疾病所引起
      之症狀之字眼,幾皆是醫學報導之文章。原處分機關各單位間對法規
      之認知似有不同的標準。
    三、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而其得使用及不得使用之詞
      句,於前揭行政院衛生署88年7月31 日衛署食字第88037735號公告已
      有例句。又是否涉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應就其整體所傳
      達之訊息觀察之,非僅拘泥於該文字本身。查本件訴願人在網站刊登
      如事實欄所述食品廣告之事實,有本市中山區衛生所93年10月7 日北
      市中衛二字第09360940300號函及所附93年9月30日網路違規廣告查報
      表5 份、系爭廣告、本市文山區衛生所93年10月14日北市文衛二字第
      09360574900 號函及所附同日訪談訴願人代表人○○○之談話記錄等
      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訴願人所自承。次查系爭廣告內容有「○○....
      ..天然的月見草油呈透明琥珀色,約有90的不飽和脂肪酸......對於
      少數的特定脂肪酸如GLA或EPA......稱這類脂肪酸為『必需脂肪酸』
      ......GLA 對於舒緩濕疹、皮膚乾燥發癢、改善皮膚異常症狀、維護
      健全的皮膚、掉髮及指甲的健康有很大的幫助......」、「○○....
       .. 蔓越莓中的濃縮單寧酸,能夠改變大腸桿菌(E.coli)黏附的能
      力......可以改變泌尿道細胞的酸鹼值,酸化泌尿道環境,使得泌尿
      道變成一個不適合細菌生長的環境......」、「○○......甘蔗原素
      (Policosanol) 是由蔗皮中所萃取出來的高分子量的脂肪醇類....
      ..目前在全世界已作過超過30個以上的臨床實驗研究證實甘蔗原素與
      降膽固醇的關係......」、「○○......葡萄糖胺(Glucosamine HC
      I)是人類關節間潤滑結締組織的主要成分,軟骨素(Chondroitin S
       ulfate) 是一種對退化性關節炎很有幫助的天然成分......美國原
      裝進口天然營養食品。含葡萄糖胺及軟骨素,同時提供雙重強力的保
      護功能......」、「○○......攝護腺癌在歐美國家佔癌症第二位,
       而臺灣攝護腺癌也高居男士罹患癌症的前十名,攝護腺肥大患者開
      始出現年輕化趨勢......美國Nature'sPoint 公司......搜集目前歐
      、美、日臨床試驗及研究報告對40歲以上男性最有幫助的天然草本植
      物製成營養輔助品......含多種有效成分,針對男性專有功能提供完
      整保護......」等詞句,其整體所傳達之訊息,已足使消費者誤認食
      用系爭食品即可獲致其所述之功效,實已涉及誇大及易生誤解之情形
      ,是其違規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所使用之文句敘述完全沒有使用可醫治或能預防之字
      眼,亦未採用可改變身體外觀或改善疾病所引起之症狀之字眼,幾皆
      是醫學報導之文章乙節,查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內容,影射系爭食
      品分別含有「脂肪酸、單寧酸、甘蔗原素、葡萄糖胺及軟骨素」等元
      素,並指述該等元素具有特定之功效,依其整體所傳達之訊息,實已
      涉及誇大及易生誤解之情形;又其所指有關「脂肪酸、單寧酸、甘蔗
      原素、葡萄糖胺及軟骨素」等功效之研究成果,亦係針對該營養素本
      身所具備之功效,並非針對訴願人產品所具效能之研究報告。對於消
      費者以商品型態銷售而具有明顯營利目的之宣傳,如確有具體研究報
      告能證明其所銷售經加工後之特定食品確實具備其廣告所宣稱之效果
      ,自應循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提具相關研究報告報請行政院衛生
      署核准,始得宣稱該等加工食品具有該等功效,否則如特定之加工食
      品廣告以該食品具備之某項成分具備有益健康之效果,大肆宣傳或影
      射該項產品亦具有相同功效,然該項食品是否確實含有有益健康之成
      分及所含比例多少或有無經加工過程而破壞等情,若無經政府機關或
      相關公正專業團體檢驗認證並經核准,即產生誤導消費者而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此即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
      之立法意旨;另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各單位間對法規之認知似有不
      同標準乙節,查食品廣告是否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應由
      原處分機關依個案情節,就其整體所傳達之訊息觀察認定之,本件訴
      願人刊登之系爭食品廣告涉及誇大及易生誤解之情形,已如前述,是
      訴願人前述主張均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公告,
      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 3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
      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湯德宗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