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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05.05. 府訴字第0九四0五二五四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12月7 日北市衛三字第 09338408100號
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為婦產科醫師,執業登錄於「○○診所」(臺北市北投區○○○路○○段○○號
○○樓),未經事先報准即擅自於「○○診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巷○○
號)執行醫療業務,案經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查獲後,以93年11月10日健保北醫字第09
32004073號函副知原處分機關辦理。經原處分機關中區聯合稽查站於93年12月3 日訪談訴願
人,作成談話紀錄後,審認訴願人違反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乃依同法第27條規定,以93年
12月7日北市衛三字第 093384081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上開行政
處分書於93年12月 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4年 1月 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醫師法第7條之3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政府為縣(市)政府。」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
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
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第27條規定:「違反...... 第8條之2 ......規定者
,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之醫師,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
、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下列情形且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
一、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二、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
其他醫師意見者。」
臺北市政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 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
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九)醫師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自88年起即接受○○診所聘任至該所擔任合約醫師支援醫療業務至今。93年6 月
17日○○診所也聘請訴願人至該所擔任合約醫師支援醫療業務,訴願人同意自93年6月2
7日至94年6月26日止繼續支援該診所門診業務。但因承辦人員休假時之代理人員疏忽,
以致延誤報備核准,並非訴願人故意未經報准即擅自前往○○診所執行醫療業務,請撤
銷行政罰鍰。
三、卷查訴願人未經事先報准即擅自於○○診所執行醫療業務之事實,有中央健康保險局臺
北分局93年11月10日健保北醫字第0932004073號函、原處分機關中區聯合稽查站93年12
月3 日訪談訴願人之談話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且訴願人亦坦承在案。按前揭醫師法第
8條之2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6條規定,醫師執業,除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
、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外,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而所稱
「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係指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或對於緊
急、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之情形,且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查訴願人於
上開談話紀錄及訴願理由既自承執業登錄於「○○診所」,且未經事先報准即在○○診
所執行醫療門診業務,核其所為係屬固定排班執行一般醫療業務之行為,自非屬所謂「
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而無須經事先報准之情形,是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足以認
定。
四、至訴願理由主張係因承辦人員休假時之代理人員疏忽,以致延誤報備核准乙節,查訴願
人為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專業之人員,有關醫師執業之相關規定為其專業領域之範圍
,自應注意醫師法之規定並予遵行;況訴願人已自承本件違規係因疏失所致,是其自應
負過失之責。而違反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之行為,並不以故意為限,訴願人尚難藉此理
由解免本件違規責任,是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處以訴願
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 2萬元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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