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4.05.18. 府訴字第0九四0五二六0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12月3 日北市衛三字第09338777000 號
    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一、訴願人係本市中正區○○○路○○段○○號○○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
      司非屬醫療機構,卻分別於93年10月1 日○○雜誌第○○期第○○頁、93年10月8 日○
      ○報導第○○期第○○頁刊登「眼科光學最新發明......幸好科技的進步已為我們找到
      了可行的辦法,就是『○○訓練法』。這種反向訓練的方法,是國內知名光學專家眼科
      醫師○○○震驚世界的新發明......它利用動態式的凸透鏡使睫狀肌放鬆,稜鏡使兩眼
      外展,來訓練內外眼肌達到『望遠凝視』的放鬆作用,因而能減緩近視加深。......眼
      科○○○醫師 ......『近視防治』專線:xxxxx......臺北市○○○路○○段○○號○
      ○樓......」等詞句之違規醫療廣告各1 則。案經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查獲,由該署以93年11月3 日衛署醫字第0930216598號函檢附平面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
      及系爭廣告影本各1 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
    二、經原處分機關以93年11月5 日北市衛三字第09338142700 號函囑本市中正區衛生所(已
      於94年1 月1 日改制為本市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調查取證,經該所於93年11月22日訪
      談訴願人代理人○○○,製作談話紀錄後,以93年11月24日北市正衛三字第0936075970
      0 號函檢附談話紀錄及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負責之
      ○○股份有限公司非屬醫療機構,卻刊登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之醫療廣告,核屬違反醫
      療法第8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104 條規定,以93年12月3 日北市衛三字第09338777000 
      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10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3年12月21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94年1 月4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醫療法第9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84條規定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87條第1 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
      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104 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本法第8 條(修正前)所稱傳播媒體,指廣播、電視、錄
      影節目帶、新聞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影片及其他傳播方法。」
      行政院衛生署86年3 月26日衛署醫字第86016136號函釋:「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一、
      違規廣告之處理:以每日為一行為,同日刊登數種報紙,以每報為一行為,每一行為應
      處一罰。二、違規廣告次數之認定:以處分之次數計算,但同日刊登數種報紙或同日刊
      登(播)於報紙、有線電視、電腦網際網路之違規行為,若其廣告內容相同者,以1 次
      計算;後處分之違規行為發生於前處分書送達之前者,不予計次。......四、違規廣告
      之處罰對象:......非醫療機構以總公司、分公司聯合刊登者:1.以總公司為行為人
      ......」
      本府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90年9 月1 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
      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訴願人於○○報導第○○期第○○頁、○○刊第○○期第○○頁刊登相同內容之廣告,
      業經原處分機關依同一理由及法令,以93年11月15日北市衛三字第09338031900 號行政
      處分書,處罰訴願人新臺幣10萬元罰鍰在案,故本案刊登廣告行為與第 1次遭行政罰之
      行為,係屬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4數行為實現同一規定要件,即所謂連續違法行為,
      應視為單一行為,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不得予以重複處分。
    三、卷查訴願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非屬醫療機構,卻於雜誌刊登如事實
      欄所述違規醫療廣告,此有行政院衛生署93年11月3 日衛署醫字第0930216598號函及所
      附該署中醫藥委員會平面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系爭廣告影本、本市中正區衛生所93年
      11月24日北市正衛三字第09360759700 號函及所附93年11月22日訪談訴願人代理人○○
      ○之談話紀錄等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系爭醫療廣告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之詞句,業已
      涉及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是訴願人負責之○○股份有限公司既非屬醫療機構
      ,自不得刊登醫療廣告,其違規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四、至訴願理由主張其前於○○報導第○○期第○○頁、○○刊第○○期第○○頁刊登相同
      內容之廣告,業經原處分機關依同一理由及法令,以93年11月15日北市衛三字第093380
      31900 號行政處分書,處罰訴願人新臺幣10萬元罰鍰在案,故本案刊登廣告行為與第1 
      次遭行政罰之行為,係屬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實現同一規定要件,即所謂連續
      違法行為,應視為單一行為,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不得予以重複處分云云。按依首揭
      行政院衛生署86年3 月26日衛署醫字第86016136號函釋所示之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
      有關違規廣告之處理,係以每日為一行為,同日刊登數種報紙,以每報為一行為,每一
      行為應處一罰之方式論處。經查本案原處分機關係以訴願人於93年10月1 日○○雜誌第
      ○○期第○○頁、93年10月8 日○○報導第○○期第○○頁刊登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醫
      療廣告為處罰標的,此與訴願人所稱原處分機關93年11月15日北市衛三字第0933803190
      0 號行政處分書,係針對訴願人於○○報導第○○期第○○頁、○○刊第○○期第○○
      頁刊登違規醫療廣告之行為所為之裁罰,係於不同日期刊登,核屬二個不同之行為;依
      上開行政院衛生署函釋意旨,訴願人於不同日期出刊之刊物上分別刊登廣告,自應以二
      行為處罰,而不得以單一違規事件視之。是訴願理由所辯,顯屬誤解,委難憑採。原處
      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處以訴願人新臺幣10萬元罰鍰,尚非無據。
    五、惟依行政院衛生署86年3 月26日衛署醫字第86016136號函釋「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
      之規定,違規廣告之處罰對象倘非醫療機構以總公司、分公司聯合刊登者,係以總公司
      為行為人,是本件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究係「○○股份有限公司」,抑或該公司之負責
      人○○○(即訴願人)?即有疑義。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
      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湯德宗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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