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4.09.21. 府訴字第0九四二二四五二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 4月11日北市稽法甲字第 09362962000號復
    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就其所有本市北投區○○段○○小段○○、○○、○○、○○、○○及○○地
    號等 6筆土地,於93年 9月14日向原處分機關北投分處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
    該分處以93年10月 4日北市稽北投甲字第 093609490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訴願人非興辦工
    業人,且在未租售予興辦工業人實際供作工業用途使用前,難謂供工業直接使用為由否准其
    申請。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94年 4月11日北市稽法甲字第 09362962000
    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訴願人仍不服,於94年 4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
    願, 6月 1日及 6月 7日補充訴願理由。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第 3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其認訴
      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
      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
      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第 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
      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以加重其責任。」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土地稅法並無規定申請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由具備興辦工業人之身分始得為之,
      且該稅率之適用對象不只限於製造及加工業,對生產事業及等同於生產事業之事業亦適
      用之,訴願人所經營之策略性產業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4 年1月14日函復等同於生
      產事業,原處分機關未予核准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實令訴願人難以信服。
    三、卷查訴願人於94年 4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於94年 6月 1日補充訴
      願理由書後,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乃以94年 6月 2日北市訴(酉)字第 09430479110號
      函請原處分機關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重新審查,惟
      原處分機關並未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或變更處分之陳報,亦未檢卷答辯,而係以94年 6
      月22日北市稽法甲字第 09461080100號函通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謂本案因有相關疑
      義報請財政部請示中,容後再行檢卷答辯;且原處分機關迄未答辯已逾 3個月,致本案
      之事實未臻明確。是依前揭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第 2
      項規定,宜加重原處分機關之責任。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
      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00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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