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4.12.07. 府訴字第0九四二七九六七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 9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436494500
    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係本市中山區○○○路○○號○○樓「○○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2005年
       5月份第46期「○○雜誌」第59頁刊登「……如何成為 VIP*金卡:預繳 5萬元*白金
      卡:預繳10萬元備註:預繳 5萬,可消費 7萬 8千元預繳10萬,可消費17萬 VIP卡不限
      本人使用,且不需預先選擇療程,視需要選擇再累計金額即可。位於○○附近的○○所
      ……採約診制,一般的療程安排都是從下午開始……隨時就診,醫師將於最短的時間內
      提供所需的諮商與治療。」等詞句之違規醫療廣告,經原處分機關調查後審認系爭廣告
      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第86條第 5款規定,乃依同法第 10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以94年
       9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4364945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5 萬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94年10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4年11月10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8494701 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局94年 9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
      9436494500號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
      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湯德宗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