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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1.05. 府訴字第0九四二一四一一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訴願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 8月 4日廢字第 H94003049號等
如附表所列之42件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一、緣訴願人承攬本市南港區○○○路○○段○○巷「○○重建建築工程─接續工程」,經
人檢舉於社區綠化中庭私自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經原處分機關南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
於94年 6月14日10時30分與民意代表、空軍總部、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
合作社(以下簡稱軍合社)、監造單位○○事務所及檢舉人等相關人員前往上址共同會
勘開挖,於開挖之覆土內容物發現有回填之事業廢棄物,認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第 1項規定,乃當場拍照採證,由原處分機關掣發附表編號 1之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並限期於94年 7月15日前完成移除作業,逾期未改善,將按
日連續告發處罰,該通知書於94年 7月 5日送達。嗣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52條規定,以
附表編號 1之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6千元罰鍰
。
二、原處分機關南港區清潔隊於改善期限(94年 7月15日)屆滿後,派員於下列附表編號 2
至42號所載之行為發現時間至上址實施複查結果,發現該回填工程事業廢棄物仍未清除
改善,乃當場拍照採證,由原處分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開立附表編號 2至
42號所載41件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書,分別處訴願人 6千元罰鍰(附表編號 2至33部分
)及 3萬元罰鍰(附表編號34至42部分),42件處分書共計處訴願人46萬 8千元罰鍰。
上開42件處分書分別於附表所載之送達日期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4年 8月15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8月17日、10月13日及10月31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附表:
┌─┬────┬─────┬─────┬────┬──────┐
│編│行為發現│舉發通知書│處 分 書│罰鍰金 │送達日期 │
│號│時間 │日期、字號│日期、字號│額(元)│ │
├─┼────┼─────┼─────┼────┼──────┤
│ │94年 6月│94年 7月 4│94年 8月 4│ │ │
│1 │14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 6,000 │94. 8.12 │
│ │30分 │罰字第 X43│94003049號│ │ │
│ │ │1274號 │ │ │ │
├─┴────┴─────┴─────┴────┴──────┤
│下列為按日連罰案件 │
├─┬────┬─────┬─────┬────┬──────┤
│ │94年 7月│94年 7月26│94年 8月 4│ │ │
│2 │26日14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 6,000 │94. 8.12 │
│ │ 5分 │罰字第 X43│94003114號│ │ │
│ │ │1339號 │ │ │ │
├─┼────┼─────┼─────┼────┼──────┤
│ │94年 7月│94年 7月27│94年 8月 4│ │ │
│3 │27日16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 │罰字第 X43│94003112號│ │ │
│ │ │1300號 │ │ │ │
├─┼────┼─────┼─────┼────┼──────┤
│ │94年 7月│94年 7月28│94年 8月 4│ │ │
│4 │28日16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30分 │罰字第 X43│94003161號│ │ │
│ │ │1454號 │ │ │ │
├─┼────┼─────┼─────┼────┼──────│
│ │94年 7月│94年 7月29│94年 8月10│ │ │
│5 │29日15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40分 │罰字第 X43│94003215號│ │ │
│ │ │1342號 │ │ │ │
├─┼────┼─────┼─────┼────┼──────┤
│ │94年 7月│94年 7月30│94年 8月10│ │ │
│6 │30日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30分 │港罰字第 X│94003222號│ │ │
│ │ │431507號 │ │ │ │
├─┼────┼─────┼─────┼────┼──────┤
│ │94年 7月│94年 7月31│94年 8月17│ │ │
│7 │31日12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 │港罰字第 X│94003264號│ │ │
│ │ │431508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1│94年 8月10│ │ │
│8 │ 1日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30分 │罰字第 X43│94003220號│ │ │
│ │ │1458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2│94年 8月10│ │ │
│9 │ 2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40分 │罰字第 X43│94003216號│ │ │
│ │ │1343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3│94年 8月10│ │ │
│10│ 3月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20分 │罰字第 X43│94003221號│ │ │
│ │ │1459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4│94年 8月10│ │ │
│11│ 4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8.12 │
│ │50分 │罰字第 X43│94003217號│ │ │
│ │ │1346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5│94年 8月17│ │ │
│12│ 5日13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30分 │罰字第 X43│94003230號│ │ │
│ │ │1462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6│94年 8月17│ │ │
│13│ 6日14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15分 │罰字第 X43│94003232號│ │ │
│ │ │1551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7│94年 8月17│ │ │
│14│ 7日14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 6,000 │94. 9.22 │
│ │ 8分 │罰字第 X43│94003232號│ │ │
│ │ │1557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8│94年 8月17│ │ │
│15│ 8日14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40分 │港罰字第 X│94003265號│ │ │
│ │ │431510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 9│94年 8月23│ │ │
│16│ 9日15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30分 │港罰字第 X│94003341號│ │ │
│ │ │431512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0│94年 8月17│ │ │
│17│10日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 │罰字第 X43│94003308號│ │ │
│ │ │1465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1│94年 8月17│ │ │
│18│11日14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50分 │罰字第 X43│94003319號│ │ │
│ │ │1468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2│94年 8月17│ │ │
│19│12日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 │罰字第 X43│94003320號│ │ │
│ │ │1470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3│94年 8月23│ │ │
│20│13日15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 │港字第 X43│94003358號│ │ │
│ │ │1515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4│94年 8月23│ │ │
│21│14日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 │罰字第 X43│94003354號│ │ │
│ │ │1365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5│94年 8月23│ │ │
│22│15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25分 │罰字第 X43│94003372號│ │ │
│ │ │1560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6│94年 8月23│ │ │
│23│16日14分│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2 │
│ │ │罰字第 X43│94003371號│ │ │
│ │ │1473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7│94年 9月 2│ │ │
│24│17日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30分 │罰字第 X43│94003399號│ │ │
│ │ │1474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8│94年 9月 2│ │ │
│25│18日 8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30分 │罰字第 X43│94003436號│ │ │
│ │ │1475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19│94年 9月 2│ │ │
│26│19日 8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30分 │罰字第 X43│94003437號│ │ │
│ │ │1564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0│94年 9月 2│ │ │
│27│20日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10分 │罰字第 X43│94003435 │ │ │
│ │ │1375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1│94年 9月 2│ │ │
│28│21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28分 │罰字第 X43│94003438號│ │ │
│ │ │1565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2│94年 9月 2│ │ │
│29│22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30分 │罰字第 X43│94003439號│ │ │
│ │ │1476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3│94年 9月 2│ │ │
│30│23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28分 │罰字第 X43│94003531號│ │ │
│ │ │1570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4│94年 9月 2│ │ │
│31│24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38分 │罰字第 X43│94003533號│ │ │
│ │ │1573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5│94年 9月 2│ │ │
│32│25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 │罰字第 X43│94003573號│ │ │
│ │ │1479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6│94年 9月 2│ │ │
│33│26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6,000 │94. 9.26 │
│ │10分 │罰字第 X43│94003574號│ │ │
│ │ │1480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7│94年 9月 2│ │ │
│34│27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50分 │罰字第 X43│94003575號│ │ │
│ │ │1386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8│94年 9月 2│ │ │
│35│28日11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30分 │港罰字第 X│94003576號│ │ │
│ │ │431529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29│94年 9月 2│ │ │
│36│29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 │罰字第 X43│94003577號│ │ │
│ │ │1482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30│94年 9月 2│ │ │
│37│30日 9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20分 │港罰字第 X│94003605號│ │ │
│ │ │431530號 │ │ │ │
├─┼────┼─────┼─────┼────┼──────┤
│ │94年 8月│94年 8月31│94年 9月 9│ │ │
│38│31日16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 │罰字第 X43│94003661號│ │ │
│ │ │1483號 │ │ │ │
├─┼────┼─────┼─────┼────┼──────┤
│ │94年 9月│94年 9月 1│94年 9月 9│ │ │
│39│ 1日16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 │罰字第 X43│94003662號│ │ │
│ │ │1484號 │ │ │ │
├─┼────┼─────┼─────┼────┼──────┤
│40│94年 9月│94年 9月 3│94年 9月 9│ │ │
│ │ 3日10日│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 │罰字第 X43│94003660號│ │ │
│ │ │1388號 │ │ │ │
├─┼────┼─────┼─────┼────┼──────┤
│ │94年 9月│94年 9月 4│94年 9月 9│ │ │
│41│ 4日 9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50分 │罰字第 X43│94003663號│ │ │
│ │ │1388號 │ │ │ │
├─┼────┼─────┼─────┼────┼──────┤
│ │94年 9月│94年 9月 6│94年 9月 9│ │ │
│42│ 6日10時│日北市環南│日廢字第 H│30,000 │94. 9.26 │
│ │50分 │港罰字第 X│94003690號│ │ │
│ │ │431537號 │ │ │ │
└─┴────┴─────┴─────┴────┴──────┘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 2種:一、一般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
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
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5
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
及鄉(鎮、市)公所。」第36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2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
反......第36條第 1項......者,處新臺幣 6千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第63條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
處罰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36條第 2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
、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三、處理:指下列行為:(一)中間處理
: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
,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
二)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三
)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
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四、清理:
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第 5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
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
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第13條規定:「事業自行或委
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
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前項資料
應保留 3年,以供查核。」第20條第 4款規定:「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四、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惡
臭擴散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第25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
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安定掩埋法。二、衛生掩埋法。三、封閉掩埋法。四、海洋
棄置法。......」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事業,指依本法
第28條第 2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其所產生之事業廢
棄物全部或部分採自行清除、處理者。」第 4條規定:「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
物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應符合本法第36條之規定。」第 5條規定:「事業應取
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發之自行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
後,始得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
行政法院39年度判字第 2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與軍合社簽訂本市南港區○○○路○○段○○巷「○○重建建築工程─接續工
程」承攬契約,係以覆土深度 1.2公尺為承作範圍。94年 4月17日○○管理委員會開
挖系爭工程中庭回填區 1.2公尺以下所發現之事業廢棄物,並非訴願人承作工程之範
圍。而94年 6月14日原處分機關開挖所發現之事業廢棄物,應係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於
94年 4月17日僱工開挖後重行掩埋所致。又訴願人承作範圍僅原承包商前工程施工所
留下之廢棄物,並不包括隱蔽部分;況工程事業廢棄物處理期間,軍合社相關人員均
到場監督,且該工程亦已驗收完畢,軍合社強指訴願人將工程廢棄物回填系爭中庭,
實令訴願人不解。
(二)軍合社曾於94年 6月28日委由律師發函告知訴願人於文到75天內完成改善各項缺失,
原處分機關所訂94年 7月15日之改善期限,顯與上開軍合社所訂改善期限產生齟齬,
令訴願人無所適從,有違行政明確性原則。
三、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南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94年 6月14日10時30分於本市南港區○
○○路○○段○○巷○○村綠化中庭開挖,查認訴願人回填工程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乃依法告發處分,並限期於94年 7月15日以前改善(改善
通知於94年 7月 5日送達)。嗣於上開改善期限屆滿後,原處分機關南港區清潔隊派員
於上開附表編號 2至42號所載之行為發現時間至系爭地點實施複查結果,發現系爭回填
工程事業廢棄物仍未清除改善,此有現場採證照片、原處分機關94年 7月 4日北市環南
罰字第 X431274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系爭工程合約
書及所附圖號A7-2之地下室頂板防水施工詳圖、原處分機關94年 8月12日便箋等影本附
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命其改善之期限與訴願人承攬系爭工程所訂合約之對造軍合社
所給予之改善期限齟齬;況其並非回填系爭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人云云。查原處分機關核
認訴願人為回填系爭工程廢棄物之行為人,係以訴願人承攬系爭工程與軍合社所訂立之
合約書及所附圖號A7-2之地下室頂板防水施工詳圖等事證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訴願
人雖訴稱系爭工程業經軍合社驗收完畢,惟查本案係經原處分機關於系爭社區中庭開挖
覆土始查知有工程廢棄物遭回填之情事,是尚難僅以系爭工程已驗收完畢即逕予排除訴
願人係回填系爭事業廢棄物行為人之可能性。按前揭行政法院39年度判字第 2號判例意
旨,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
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準此,本件訴願人在未提出其他直接具體之反證前,尚難
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又人民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經主管機關依法限期改善者,其改
善期限之訂定應由權責機關依法衡酌實際情形合理為之,並不受人民私法上契約之拘束
。本件原處分機關所定改善期限(94年 7月15日以前),經核尚無恣意濫權之情事,訴
願人自難以軍合社基於渠等間所立私法契約所為催告其依限改善系爭工程瑕疵之通知內
容拘束原處分機關。況依卷附軍合社委由○○事務所所發94年 6月28日(94)法潔函字
第940628號函說明二所示,軍合社通知訴願人於上開函到達後75天內改善之工程重大瑕
疵項目,除系爭中庭回填工程廢棄物未清除外,另尚有溜冰場等設施地下埋藏廢棄物未
清除、地下採光罩週邊及部分頂樓住宅平頂、側牆嚴重滲漏、 H棟屋頂雨排水管斷裂滲
水等 3項,是訴願人據以質疑原處分機關命其清除系爭中庭之回填工程廢棄物所定之改
善期限,難謂有理。是訴願主張各節,均不足採。
五、惟查原處分機關係以訴願人就系爭工程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
符合規定,核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然依原處分機關94年 8月
31日北市環稽字第 09441192900號函所附答辯書所載略以:「......理由......三、..
....於開挖之覆土內容物發現有回填之事業廢棄物,業已明顯違反『事業廢棄物(之)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次查......訴願人並未提具
相關證據,證明其將該等事業廢棄物委託本局核可之合法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
理。......」因原處分機關市環稽字第 09441288400號函補充答辯略以:「......說明
:......四、按『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5條第 1款:『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
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第20條
第 4款:『事業並未於系爭處分書及上開答辯書具體敘明訴願人究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36條第 2項規定所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何條文之
規定?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遂以94年 9月15日北市訴禮字第 09430770620號函請原處分
機關補充答辯,經原處分機關以94年 9月23日北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4、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惡臭擴散及影響
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及第25條『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
之: 1、安定掩埋法。 2、衛生掩埋法。 3、封閉掩埋法。 4、海洋棄置法。......』
,本案訴願人與軍合社於91年10月 4日訂約總價單中明列中庭廢棄物及廢土清運,數量
1式,單價及複價均為2,000,000元,惟對於該等事業廢棄物, 訴願人並未提具相關證
據,證明其將該等事業廢棄物委託本局核可之合法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縱
訴願人提出將該等事業廢棄物委託本局核可之合法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相
關資料,惟對於開挖地點挖出之廢棄物並未有防止滲漏之措施,亦明顯違反『事業廢棄
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六、另依據『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4條:『事業自行清除、處理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應符合本法第36條之規定。』、第 5條:『事
業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自行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後,始得自行清
除、處理事業廢棄物。』,惟『○○有限公司』並未取得自行清除處理之許可,當不得
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
七、嗣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再以94年11月 9日北市訴禮字第 0943077063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
查復本件訴願人是否為「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2條規定所稱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許可始得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
之事業?經原處分機關以94年11月15日北市環稽字第 09441651400號函復略以:「....
..說明:......三、訴願人與軍合社廠商訂約總價單中,已明列:『中庭廢棄物及廢土
清運,數量 1式,單價及複價均為 2,000,000元。』,然對於該等事業廢棄物,渠未能
提具相關證據,證明其確係委託本局核可之合法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則其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規定:『事業應自行或委託清除其
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
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前項資料應保留 3
年,以供查核。』之事實,已臻明確。四、有關『訴願人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許可始得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一節,依
92年 6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44459號公告......訴願人不屬上揭公
告之事業。」準此,原處分機關於上開 2次補充答辯理由中說明其所核認訴願人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之行為,包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5條第 1款、第13條、第20條第 4款、第25條及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
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4條、第 5條等規定。惟上開規定分別係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清除、中間處理、最終處置等各階段之行為規範及事業須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自行清
除、處理或清理許可後,始得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相關規定,然徵諸首揭事業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條就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
理」等專用名詞所為之定義,系爭工程事業廢棄物被掩埋於系爭綠化中庭之單一事實,
有無同時兼具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等行為性質之可能,而認
其同時違反上開有關廢棄物清理各階段之行為規範?容有疑義。另原處分機關上開94年
11月15日北市環稽字第 09441651400號函既說明訴願人非屬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
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2條所規定之事業,何以仍認訴願人違反該辦法第 4條、第 5條之規
定?亦不無可議。則本件訴願人究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何規
定?原處分機關自應再予究明。
八、再查系爭工程事業廢棄物回填於綠化中庭之事實,若屬廢棄物之貯存行為,而認訴願人
係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 條第 1款規定。然依卷附資料所示
,系爭工程事業廢棄物原在覆土之下,原處分機關於會勘當日開挖覆土前是否查見系爭
廢棄物有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等情事?又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自行
或委託清除系爭事業廢棄物,有未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規
定,記錄其清除廢棄物之相關資料,並保留 3年以供查核之情事。惟原處分機關就上開
事實之查核過程為何?是否曾於94年 7月15日之改善期限前命其提出資料以供查核?該
等事實遍觀全卷,並無相關事證供核,亦均未見原處分機關之說明,致此部分之事實無
從審究。事涉系爭違規事實之認定,有再為釐清確認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之違章事
實及法令依據,均有再予查證及詳研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
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九、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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