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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2.09. 府訴字第09572694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原名○○○)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1年 1月9 日北市裁四字第
裁 22-508116號等如附表所列之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
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3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
列機關處罰之:一、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 1項第 1款之處罰,
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條
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
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
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二、卷查訴願人於附表所列時間,分別駕駛 xxx-xxx號重型機車等車輛,行經本市○○路、
○○○路口等地點時,因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轉彎等違規行為,違反如附表所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 2款等規定,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舉發單位以
88年 2月10日北市警交(87) A字第 0508116號等33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予以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以91年 1月 9日北市裁四字第裁22-508116 號等如附表所列
之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訴願人如附表所載數額之罰鍰。訴願人不服,
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該院以94年 8月 9日94年度交聲字第 267號至第 293
號、第295 號至第 299號及94年 8月12日94年度交聲字第 294號交通事件裁定:「異議
駁回。」訴願人猶未甘服,於94年12月 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23日補充訴願理由,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附表:
┌─┬────┬────┬─────┬────┬───────┐
│編│牌照號碼│ │違反法條(│罰鍰金額│ │
│ │及車輛種│違規時間│道路交通管│ │裁決書日期、字│
│號│類 │ │理處罰條例│(新臺幣│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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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xx │88年 2月│第48條第 1│ 1,8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0日19時│項第 2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15分 │ │ │-5081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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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xx-xxx │88年 3月│(行為時)│ 3,6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自用小客│ 3日 1時│第53條 │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50分 │ │ │-9200 號 │
├─┼────┼────┼─────┼────┼───────┤
│3 │xxx-xxx │88年 3月│(行為時)│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4日21時│第31條第 3│ │市裁四字第裁22│
│ │ │ 5分 │項 │ │-86386號 │
├─┼────┼────┼─────┼────┼───────┤
│4 │xxx-xxx │88年 4月│(行為時)│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6日23時│第31條第 3│ │市裁四字第裁22│
│ │ │ │項 │ │-202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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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xx-xxx │88年 4月│(行為時)│ 3,6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9日11時│第53條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30分 │ │ │-958752 號 │
├─┼────┼────┼─────┼────┼───────┤
│6 │xxx-xxx │88年 6月│(行為時)│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30日 5時│第31條第 3│ │市裁四字第裁22│
│ │ │52分 │項 │ │-2155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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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xx-xxx │88年 8月│(行為時)│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輕型機車│ 4日22時│第31條第 3│ │市裁四字第裁22│
│ │ │ 3分 │項 │ │-5995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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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xxx-xxx │88年 8月│(行為時)│ 1,8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23日13時│第45條第 1│ │市裁四字第裁22│
│ │ │10分 │項第 6款 │ │-4120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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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xxx-xxx │88年 8月│(行為時)│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24日12時│第31條第 3│ │市裁四字第裁22│
│ │ │35分 │項 │ │-7514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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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xx-xxx │88年12月│(行為時)│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輕型機車│26日15時│第31條第 3│ │市裁四字第裁22│
│ │ │ │項 │ │-3166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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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x-xxx │89年 4月│第44條第 1│ 1,8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0日17時│項第 2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35分 │ │ │-ABU5809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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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xx-xxxx │89年 6月│(行為時)│12,0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自用小客│24日 2時│第35條第 1│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15分 │項第 1款 │ │-COO3109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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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xxx-xxx │89年 7月│第48條第 1│ 1,8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5日22時│項第 2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55分 │ │ │-ABV1044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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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xxx-xxx │89年 8月│(行為時)│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1日 8時│第31條第 3│ │市裁四字第裁22│
│ │ │16分 │項 │ │-ABV1824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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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xxx-xxx │89年11月│(行為時)│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5日23時│第31條第 3│ │市裁四字第裁22│
│ │ │15分 │項 │ │-ABV1341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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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xxx-xxx │90年 5月│第44條第 1│ 1,8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7日22時│項第 2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55分 │ │ │-ABW5676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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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xxx-xxx │90年 6月│第48條第 1│ 1,8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輕型機車│13日22時│項第 2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23分 │ │ │-ABB901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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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xxx-xxx │90年 6月│第31條第 6│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27日22時│項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30分 │ │ │-CO26173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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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xxx-xxx │90年 7月│第31條第 6│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18日 5時│項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17分 │ │ │-CO2619498號 │
├─┼────┼────┼─────┼────┼───────┤
│20│xxx-xxx │90年 8月│第31條第 6│ 500元│91年 1月 9日北│
│ │重型機車│20日20時│項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50分 │ │ │-ABW683485號 │
├─┼────┼────┼─────┼────┼───────┤
│21│xxx-xxx │90年10月│第53條第 1│ 4,500元│91年 5月15日北│
│ │重型機車│24日11時│項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24分 │ │ │-CO1680772號 │
├─┼────┼────┼─────┼────┼───────┤
│22│xxx-xxx │90年12月│第45條第 1│ 1,800元│91年 5月15日北│
│ │重型機車│14日11時│項第 3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35分 │ │ │-ABX184552號 │
├─┼────┼────┼─────┼────┼───────┤
│23│xx-xxxx │91年 4月│第48條第 1│ 1,800元│91年12月27日北│
│ │自用小客│18日 0時│項第 2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42分 │ │ │-AII900458號 │
├─┼────┼────┼─────┼────┼───────┤
│24│xx-xxxx │91年 7月│(行為時)│ 1,200元│92年 1月 7日北│
│ │自用小客│15日21時│第56條第 1│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57分 │項第 1款 │ │-ABX358933號 │
├─┼────┼────┼─────┼────┼───────┤
│25│xx-xxxx │91年 8月│第33條第 1│ 6,000元│93年 2月13日北│
│ │自用小客│16日 0時│項 │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53分 │ │ │-Z60325540號 │
├─┼────┼────┼─────┼────┼───────┤
│26│xx-xxxx │91年 8月│第48條第 1│ 1,800元│93年 2月13日北│
│ │自用小客│22日18時│項第 2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40分 │ │ │-C03833477號 │
├─┼────┼────┼─────┼────┼───────┤
│27│xx-xxxx │91年 9月│第33條第 1│ 6,000元│93年 2月13日北│
│ │自用小客│ 1日18時│項 │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55分 │ │ │-Z60328955號 │
├─┼────┼────┼─────┼────┼───────┤
│28│xx-xxxx │91年11月│第48條第 1│ 1,800元│92年11月 5日北│
│ │自用小客│26日 0時│項第 2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42分 │ │ │-ABJ300809號 │
├─┼────┼────┼─────┼────┼───────┤
│29│xx-xxxx │91年11月│第21條第 1│12,000元│92年11月 7日北│
│ │自用小客│26日 0時│項第 6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43分 │ │ │-ABJ300810號 │
├─┼────┼────┼─────┼────┼───────┤
│30│xx-xxxx │92年 3月│第21條第 1│18,000元│93年 7月22日北│
│ │自用小客│14日17時│項第 6款、│ │市裁四字第裁22│
│ │車 │17分 │第33條第 1│ │-Z70048884號 │
│ │ │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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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xxx-xxx │93年 4月│第22條第 1│ 3,600元│93年 8月 6日北│
│ │重型機車│28日11時│項第 6款 │(並予以│市裁四字第裁22│
│ │ │24分 │ │扣繳駕駛│-A4M301321號 │
│ │ │ │ │執照) │ │
├─┼────┼────┼─────┼────┼───────┤
│32│xxx-xxx │93年 9月│第22條第 1│ 3,600元│94年 1月21日北│
│ │重型機車│ 7日 1時│項第 6款 │(並予以│市裁四字第裁22│
│ │ │20分 │ │扣繳駕駛│-ACV140865號 │
│ │ │ │ │執照) │ │
├─┼────┼────┼─────┼────┼───────┤
│33│xxx-xxx │93年10月│第45條第 1│ 1,800元│94年 2月21日北│
│ │重型機車│26日12時│項第 6款 │ │市裁四字第裁22│
│ │ │38分 │ │ │-A8J600642號 │
└─┴────┴────┴─────┴────┴───────┘
三、惟按首揭規定,訴願人如不服原處分機關91年 1月 9日北市裁四字第裁 22-508116號等
如附表所列之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
條規定,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訴願程序謀
求解決,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市長 馬英九 公
假
副市長 葉金川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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