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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3.09. 府訴字第09574195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2月21日北市社
三字第 094417960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重度聽障之身心障礙者,於94年11月 9日檢具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影本,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訴願人配偶有自有住宅,不符合申領資格,乃以94
年12月21日北市社三字第 09441769000號(原文號誤植為第 09440375800號,經原處分機關
以95年 1月20日公文勘誤表通知訴願人更正)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4年12
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第4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
,因無自有房屋而需租賃房屋居住者,或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應視其家庭經濟狀
況,酌予補助。前項房屋租金及貸款利息之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9條第 2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法第49條第 1
項稱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本辦法之房屋租金,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屋居住
支付之租金。……」第13條規定:「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申請、審核及
發給等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辦理。」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準則第 3條規定:「本辦法第
3條第 2款、第 6條第 3款所稱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
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臺北市政府91年 5月 3日府社三字第 091074176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
委任事項,並自91年 5月10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
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
關於房屋租金及貸款利息補助事項之權限。……」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因配偶名下有房屋,故不符補助資格,此乃不合理之政策,應予改變以利百姓福
利。
三、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9條及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 2條
規定,得申請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者,須具備身心障礙者及其直系血親、配偶
或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屋居住支付租金之條件。
卷查本件訴願人配偶○○○所有臺北縣中和市○○段○○之○○地號土地及臺北縣中和
市○○路○○段○○之○○號○○樓房屋,此有原處分機關查詢畫面影本附卷可稽,亦
為訴願人所不爭執,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不符前開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
貸款利息補助辦法有關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申領資格,以94年12月21日北市社三字第 0
94417690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自屬有據。訴願主張各節,尚難採憑。從而,原處
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假)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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