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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4.07. 府訴字第09577687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訴願人因撤銷建造執照及道路挖掘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12月
20日89建字第 410號建造執照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94年 9月 9日第94004245號、
94年11月 7日第94005820號、94年12月 9日第94006863號挖掘道路許可證之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8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
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75年度判字第 362號判例:「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
序謀求救濟之人,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
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於89年12月20日核發89建字第 xxx
號建造執照,起造人原為○○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月 6日辦理變更設計完成,併案變
更起造人為○○股份有限公司,
復於94年 2月23日變更起造人為○○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該基地位於本市信義區○○段
○○小段○○、○○、○○、○○、○○、○○、○○、○○、○○、○○地號等10筆
土地。又○○事業處南區營業分處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向原處分機關本
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申請本市信義區○○街○○巷○○弄○○號對
面、○○號、○○號等區域道路挖掘,經原處分機關養工處分別於94年 9月 9日、94年
11月 7日、94年12月 9日核發第94004245號、第94005820號及第94006863號挖掘道路許
可證,訴願人認上開原處
分機關核發建造執照及挖掘道路許可證,侵害其土地所有權等,乃於94年12月12日由訴
願代理人○○○向本府聲明訴願,同年12月13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工務局所核發89年12月20日89建字第 xxx號建造執照及養工處94年11
月7日核發之第94005820 號挖掘道路許可證,該建築執照之起造人為○○股份有限公司
(嗣經變更起造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而該號挖掘許可之申請人為○○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市區營業處,其相對人皆非訴願人;且查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影本,訴願人所有土
地為本市信義區○○段○○小段○○地號土地,並非該建築執照之核准建地;另據養工
處答辯陳明,道路挖掘許可證編號94005820號,依施工地圖,並未侵犯訴願人之土地所
有權,並附該圖影本佐證。則訴願人既未具體敘明其就本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自
難謂有損害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可言;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為當事人
不適格。此部分之訴願,自非法之所許。至訴願人訴請徵收本市信義區○○段○○小段
○○地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確認本市信義區○○街○○巷○○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
為既成道路等節,並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之範圍,併予敘明。
四、復查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養工處 94年 9月 9日及94年12月 9日核發之第 94004245號
及第 94006863號挖掘道路許可證,經查上開 2件挖掘許可,業經原處分機關養工處分
別以94年12月15日北市工養挖字第9405332 號及94年12月23日北市工養挖字第 9408236
號函註銷在案,此有該等同意註銷函影本附卷可稽。準此,此部分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款及第 6款之
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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