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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5.04. 府訴字第09578378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診所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2月14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
4395688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領有xxxxxxxxxxxx號管制藥品登記證,經原處分機關於94年11月22日派員至本
市大安區○○路○○巷○○號訴願人處所稽核時,發現訴願人於90年 2月15日自○○診所轉
讓之○○ 0.5mg 774粒、○○ 1mg 191粒、○○ 5mg 923粒、○○ 10mg708 粒、○○0.5mg
872粒、○○ 0.5mg 682粒等6項之第 4級管制藥品,於92年、93年均未向管制藥品管理局及
原處分機關申報,乃於當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並製作談話紀錄及管制藥品實地稽核
現場紀錄表。嗣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未依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
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 2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
以94年12月14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4395688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3萬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4年12月3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8條規定:「領有管制藥
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
存情形。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第40條規定:「......違反......第28條第 2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92年 1月30日府衛四字第 092023017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
委任事項,並自92年 2月 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有
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系爭管制藥品自○○診所轉入後,除91年、92年少量使用外,此後均未使用,每年均有
申報,並非未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只是93年未使用,因不諳申報格式,經電詢管制
藥品管理局告知勾選(無)即可,未被糾正格式有誤,並不是未申報;此乃可修正的疏
失,且訴願人診所管制藥品簿冊均載明清楚,藥品管理良好,可接受查驗。另施行健保
制度以來,訴願人診所巨額虧損,慘澹經營,無力繳交罰鍰。
三、卷查訴願人領有xxxxxxxxxxxx號管制藥品登記證,於90年 2月15日自○○診所轉讓事實
欄所敘之 6項第 4級管制藥品後,卻於92年、93年未向管制藥品管理局及原處分機關申
報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關94年11月22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之談話紀錄、管
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管制藥品轉讓證明、訴願人管制藥品申報明細報表資料(
查詢期間2001/ 1/ 1~2006/ 1/ 1)及單一機構總歸戶勾稽報表等影本附卷可稽,
堪予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每年均有申報,只是93年未使用,因不諳申報格式,經電詢管制藥品管理
局告知勾選(無)即可,未被糾正格式有誤等節。依卷附訴願人管制藥品申報明細報表
資料(查詢期間2001/ 1/ 1~2006/1/1)顯示,訴願人於90年 2月15日自○○診所
轉讓之○○ 0.5mg 774粒、○○ 1mg 191粒、○○ 5mg923粒、○○ 10mg 708粒、○○
0.5mg872粒、○○ 0.5mg682粒等 6項之第 4級管制藥品,僅於91年度申報調劑○○
10mg 119粒及○○ 0.5mg7粒,其餘管制藥品均未依規定申報;另據原處分機關答辯陳
明,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申報期均會對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寄發申報
通知單,詳細告知如何申報;並有通知單附卷佐證。是訴願人之主張,尚不足採。從而
,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
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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