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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7.06. 府訴字第09584846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化粧品廣告審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1月2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53027
11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於94年 6月14日申請「○○」、「○○」化粧品廣告核准,該化粧品廣告之第
3頁載以:「額頭、眼角、嘴角的表情紋年輕時就有 還很難除的掉 ○醫師告訴妳為
什麼會有『表情紋』『~然而動態性皺紋,卻常在較年輕的時候就產生了。尤其是一些
習慣性皺眉頭、愛說笑或愛說話的人,和年紀不相稱的抬頭紋、皺眉紋、魚尾紋或笑紋
,常會早早就來報到,有些人甚至因此不敢盡情的笑。』(節錄自○○醫院皮膚科主治
醫師○○○所著作『○○』一書)表情紋是最早出現卻最難撫平皺紋○○護膚中心發現
,皺紋可分為 3種1.全臉的老化皺紋2.乾燥細紋3.臉部表情運動造成的表情紋表情紋在
年輕時就會有,而且就像紙被折(摺)到,很難再被撫平一樣。類肉毒桿菌素-胜 ?,
讓妳美麗不挨針針對臉部表情運動造成的表情紋,○○護膚研發中心所研發的胜 ?抗皺
科技,能達到類似肉毒桿菌的功效,不用針就能撫平表情紋,安全無副作用。」案經原
處分機關以94年 6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434529000 號函附北市衛粧廣字第94061258
號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請(核定)表審查准予刊登修正之文字為:「額頭、眼角、嘴角
的表情細紋年輕時就有表情細紋是最早出現卻最難撫平○○護膚中心發現,皺紋可分為
3種1.全臉老化皺紋2.乾燥細紋3.臉部表情細紋表情紋在年輕時就會有,而且很難被撫
平。胜 ?,讓妳美麗針對臉部表情細紋,○○護膚研發中心所研發的胜 ?抗皺科技,能
撫平表情細紋。」
二、訴願人不服,以94年 6月24日函就系爭廣告第 3頁以修正「......○醫師告訴妳動態性
皺紋的形成原因......」及恢復「......『~然而動態性皺紋,卻常在較年輕的時候就
產生了。尤其是一些習慣性皺眉頭、愛說笑或愛說話的人,和年紀不相稱的抬頭紋、皺
眉紋、魚尾紋或笑紋,常會早早就來報到,有些人甚至因此不敢盡情的笑。』(節錄自
○○醫院皮膚科主治醫師○○○所著作『○○』一書)......」等詞句之化粧品廣告,
向原處分機關重行申請核准。案經原處分機關以94年 7月 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43485
32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貴公司申請備查修正......等文字部
分,業已超出一般化粧品宣稱範圍,故維持原核定內容......」訴願人不服,於94年 8
月 4日第 1次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本府以95年 1月4 日府訴字第 09572679700號訴願
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三、嗣原處分機關依前開本府訴願決定撤銷意旨以95年 1月2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5302711
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說明......二、貴公司94年 6月24日以第94062402號
函,就該廣告......第 3頁修正『......○醫師告訴你(妳)動態性皺紋的形成原因..
....』及恢復『......『~然而動態性皺紋,卻常在較年輕的時候就產生了,尤其是一
些習慣性皺眉頭、愛說笑或愛說話的人,和年紀不相稱的抬頭紋、皺眉紋、魚尾紋或笑
紋,常會早早就來報到,有些人甚至因此不敢盡情的笑。』(節錄自○○醫院皮膚科主
治醫師○○○所著作『○○』一書)......』等詞句之化粧品廣告。查本案依卷附○○
○所著作『○○』一書中撰寫內容顯示:『......習慣性使用某些表情肌,造成局部肌
肉過度收縮,久而久之彈性纖維失去彈力,就會形成動態性皺紋......以往對......動
態性皺紋,幾乎是無計可施......要等到上了年紀,再以拉皮手術來治療,直到......
肉毒桿菌皮下肌肉內注射被引進皮膚美容醫學領域,才有了新的突破......』是系爭廣
告內容節錄書中之『○○』,兩相比較之下,該廣告內容整體所傳達訊息易使人認系爭
廣告產品有可除『○○』之效用而涉嫌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暨施行細
則第20條第 3款規定,故不予核准。......」該函於95年 2月 6日送達,訴願人猶未甘
服,於95年 3月 7日第 2次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
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
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第24條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
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
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
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24條第 1項規定,不
得有左列情事:一、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二、有傷風化或違背公
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四、保證其效用或性能
者。五、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
行政院衛生署92年 8月藥物、化粧品廣告法令解釋彙編:「......第2 章常見不適當之
廣告詞句......第 4節化粧品不適當之廣告詞句......」(節錄)
┌────┬────────────┬──────────┐
│可能用於│ 不適當之詞句列舉 │ 可使用之詞句 │
│之化粧品│ │ │
│類別 │ │ │
├────┼────────────┼──────────┤
│保養類(│* 漂白、快白、美白 │* 皙白、嫩白 │
│洗面乳、│* 超級、超高級 │* 消除細紋、撫平細紋│
│化粧水、│* 純中性、超中性、強力、│* 預防肌膚老化 │
│日霜、晚│ 獨特、唯一 │* 使肌膚看起來更年輕│
│霜、乳液│* 防曬、含抗UVA, UVB物質│* 美化胸部 │
│、眼霜、│ 、隔離紫外線 │* 去角質 │
│面膜等)│* 瘦身、燃燒脂肪 │ │
│ │* 隆乳、豐胸 │ │
│ │* 防止妊娠紋、皺紋產生 │ │
│ │* 消除黑斑、雀斑、粉刺 │ │
│ │* 使皮膚黑色素淡化、防止│ │
│ │ 肌膚色素沉著 │ │
│ │* 使乳暈漂成粉紅 │ │
│ │* 皮膚鎮靜、消炎、退紅腫│ │
│ │* 抑制細菌及潮濕所產生之│ │
│ │ 黴菌、防止痱子 │ │
│ │* 增強排汗功能、止汗 │ │
│ │* 排出體內毒素 │ │
│ │* 經過敏性測試,安全性高│ │
│ │* 平撫(淡化)肌膚疤痕 │ │
│ │* 加強細胞再生之機能 │ │
│ │* 修補皮膚組織 │ │
│ │* 增強免疫力、改善過敏皮│ │
│ │ 膚體質 │ │
│ │* 改善老化及將老化之肌膚│ │
│ │ 組織 │ │
│ │* 調理(改善)黑眼圈 │ │
│ │* 防止腿部肌膚血管浮現(│ │
│ │ 靜脈瘤) │ │
│ │* 防止自由基產生 │ │
│ │* 防止肌膚感染 │ │
│ │* 改善水腫組織,排出體內│ │
│ │ 多餘水分 │ │
│ │* 預防海綿組織 │ │
│ │* 預防蜂窩組織炎 │ │
│ │* 預防皮膚濕疹 │ │
│ │* 安全無副作用 │ │
│ │* 換膚 │ │
│ │* 殺菌、預防(治療)青春│ │
│ │ 痘、黯瘡 │ │
└────┴────────────┴──────────┘
本府94年 2月24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本府90年 8月23
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廣告內容以外無關聯之事項作為考量,顯有裁量濫用之違法。查
本案原處分機關無非以「......查本案依卷附○○○所著作『○○』一書中撰寫內
容顯示:『......習慣性使用某些表情肌,造成局部肌肉過度收縮,久而久之彈性
纖維失去彈力,就會形成動態性皺紋......以往對......動態性皺紋,幾乎是無計
可施......要等到上了年紀,再以拉皮手術來治療,直到......肉毒桿菌皮下肌肉
內注射被引進皮膚美容醫學領域,才有了新的突破......』......」等非屬系爭廣
告內容作為其所謂廣告內容整體所傳達訊息之判斷基礎,進而認定系爭廣告內容有
涉嫌誇大效用,顯有裁量濫用之違法。
(二)原處分機關對系爭廣告之限制,未符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未
具體說明系爭廣告內容如何誇大及其標準及理由,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5條明確性原
則。另依行政院衛生署函釋可知「消除皺紋」一詞,原屬化粧品廣告可用之廣告詞
句,其原屬法令明文容許之範圍,何來誇大可言;且原處分機關對於「效用誇大」
之認定標準何在?欠缺明確性。
(三)系爭處分無助於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對此商業性言論自
由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間顯失均衡,亦顯違行政程序法第 7條所定之
比例原則。
三、卷查本件前經本府95年 1月 4日府訴字第 095726797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撤銷理由略以:「......理由..
....六、惟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
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
,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關於法令依據之記載係書
面行政處分之必要記載事項,而查本件原處分機關94年 7月 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4348
53200 號函記載略以:『......說明......二、貴公司申請備查修正......等文字部分
,業已超出一般化粧品宣稱範圍,故維持原核定內容......』並無法令依據之記載,自
難謂妥適。......」
四、卷查本案系爭廣告詞句涉嫌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
第 3款規定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94年 6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434529000號函所附
北市衛粧廣字第94061258號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請(核定)表、系爭廣告、「○○」(
○○○著)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自非無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及違法裁量等節。按稱化粧品者,係指
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化粧品之廠商登
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化粧品廣告之申請核准,有違反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者,依法應不核准。查本案依卷附○○○所著作
「○○」一書中撰寫內容顯示:「......習慣性使用某些表情肌,造成局部肌肉過度收
縮,久而久之彈性纖維失去彈力,就會形成動態性皺紋......以往對......動態性皺紋
,幾乎是無計可施......要等到上了年紀,再以拉皮手術來治療,直到......肉毒桿菌
素皮下肌肉內注射被引進皮膚美容醫學領域,才有了新的突破......」是系爭廣告內容
節錄該書中之「○○」,兩相比較之下,該廣告內容整體所傳達訊息易使人認系爭廣告
產品有可除「○○」之效用而涉嫌誇大。是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系爭廣告詞句業已超出
一般化粧品宣稱範圍,核認系爭廣告詞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20條第 3款規定,予以修正或刪除,自屬有據,尚無裁量違法之問題。又本件衛生主
管機關為維護國民身體健康及消費者權益,對於化粧品之衛生管理定有化粧品不得登載
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廣告之規定;且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
就化粧品廣告之內容亦列舉各款禁止規定,以資遵循;則本案原處分機關依系爭廣告內
容核認其整體所傳達訊息易使人認系爭廣告產品有可除「○○」之效用而涉嫌誇大,並
載明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第 3款規定,即難謂與明確
性原則有違。另化粧品廣告之審核乃為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而經由立法所採取之必要措
施,則本案原處分機關既係依法審核,已如前述,尚難謂有違比例原則,亦無損商業性
言論自由之問題。是訴願人之主張,均難採作對其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
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假)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公假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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