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95.09.20. 府訴字第09584952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本府交通局95年 6月13日北市交停字第
1AB148474號及95年 6月15日北市交停字第1AB153436號等 2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及於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弄○○號之○○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
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
或一般使用者,亦同。」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
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
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
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
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150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時第 8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
機關處罰之:一、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百元以上 1千 2百元以下罰鍰:一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緣案外人○○○○所有xxxx-xx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95年6月13日12時 22分及95年6月
15日10時30分違規停放在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弄○○號之○○及同路段
○○弄○○號前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處所,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交通助理員查獲,
認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乃由本府交通局分別以95年 6
月13日北市交停字第1AB148474號及95年6月15日北市交停字第1AB153436號等2件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訴願人對於前揭 2件舉發通知單及本府交通局於
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弄○○號之○○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不服,於
95年 7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市停車管理處及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檢卷答辯到
府。
三、關於本府交通局95年6月13日北市交停字第1AB148474號及95年 6月15日北市交停字第1A
B153436號等2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部分:
查本件訴願人係因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府交通局
開具前開 2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訴願人如有不服,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
條規定,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訴願程序尋
求救濟。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關於本府交通局於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弄○○號之○○前劃設禁止臨時
停車標線部分: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須有行政機關違法或不
當之行政處分存在,為提起訴願之前提要件。查本府交通局於本市大安區○○路○○段
○○巷○○弄○○號之○○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於系爭路段對不特定之多數人
,以命令之形式,規制其交通行為,其性質應屬規範不特定多數人之法規命令,而非規
制個別事件之行政處分,尚不得對之提起訴願。訴願人遽予提起本件訴願,揆諸前揭規
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