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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10.05. 府訴字第0958495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1年1月8日北市交監裁字第20-
ABU155B05-1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所有之 xxx-xxx號重型機車,於90年10月 6日15時37分在本市士林區○○路○
○段與○○路口,為本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攔檢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之規定,另因駕駛人未出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遂案移本市監理處處理。嗣經本
市監理處查認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違反行為時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第4條規定,乃以90年10月18日北市監四裁字第20-ABU155B05 號舉發違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告發訴願人。嗣由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同法第 44條第1項
第 1款規定,以91年1月8日北市交監裁字第20-ABU155B05-1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
件裁決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萬元罰鍰。上開裁決書於95年8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95年 8月2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5年9月5日北市交授監字第09563164100 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提
起訴願 1案,復如說明......說明:......二、關於臺端所有 xxx-xxx號車輛於90年10
月 6日因交通違規並查證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在案,事後臺端申訴並未經攔
檢舉發及地址遷移乙節,......本局......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同意撤銷91年1月8日
北市交監裁字第20-ABU155B05-1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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