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5.10.04. 府訴字第09584913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8月 8日毒字第Y95000006
    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派員於95年 7月28日15時至本市南港區○○街○○號○○樓訴願人處所查
    察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發現訴願人持有核可號碼054-63-OA00001、066-63-OA00001及09
    8-63-OA00001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文件,依法運作三氯甲烷、甲
    醛及二甲基甲醯胺,惟未依規定作成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
    條規定,乃當場掣發95年 7月28日 T001362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予以
    告發,並由訴願人員工○○○簽名收受。嗣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34條第 1款規定,以95年 8
    月 8日毒字第 Y95000006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
    下同) 10萬元罰鍰。前開處分書於95年8月1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5年 8月22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條規定:「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 2條規定:「本法專用名
      詞定義如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一)第 1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
      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二)
      第 2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
      慢性疾病等作用者。(三)第 3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
      康或生物生命者。......二、運作: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
      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6條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
      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定期申報紀錄。」第34條第 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
      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一、依第 5條
      第 3項、第 6條或第22條第 3項規定,有報告、記錄或申報義務,不依規定報告、記錄
      或申報者。」第36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
      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 4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二、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 5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規定:(一)
      申報運作紀錄:......2.運作第 1類、第 2類、第3 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依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要點規定,辦理運作紀錄製作、申報事項。......」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要點第 1點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落實執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條第 3項及第 6條規定,規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製作運作量
      紀錄、釋放量紀錄及申報相關紀錄之程序,特訂定本規定。」第 2點規定:「製造、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第1、2、3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單一毒
      性化學物質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依附表1 格式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之日得免記載。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4年12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40105517號公告多氯
      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多氯聯苯等 161列管編號
      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修正為『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
      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 1所列多
      氯聯苯等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 001至 019、 022至
       126及 128至 164),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1。...... 三、運作附表1所
      列第 1類、第2類、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除禁止運作外,限制使用於附表 3所列之用途
      。......十一、運作附表 1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
      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 0083778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
      ....」
      附表1 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節略)
    ┌─┬─┬────┬─────┬──┬────┬──┬──┬─┐
    │列│序│中文名 │英文名稱 │分子│化學文摘│最低│管制│毒│
    │管│號│稱   │English  │式 │社登記號│管制│濃度│性│
    │編│ │Chinese │Name   │  │碼   │限量│標準│分│
    │號│ │Name  │     │  │CAS.Numb│(公│w/w │類│
    │No│ │    │     │  │er   │斤)│% │ │
    ├─┼─┼────┼─────┼──┼────┼──┼──┼─┤
    │05│01│三氯甲烷│Chloroform│CHC1│67-66-3 │50 │50 │1 │
    │4 │ │    │     │3  │    │  │  │ │
    ├─┼─┼────┼─────┼──┼────┼──┼──┼─┤
    │06│01│甲醛  │Formaldehy│HCHO│50-00-0 │50 │25 │2,│
    │6 │ │    │e     │  │    │  │  │3 │
    ├─┼─┼────┼─────┼──┼────┼──┼──┼─┤
    │09│01│二甲基甲│N,N-   │C3H7│68-12-2 │50 │30 │2 │
    │8 │ │醯胺  │Dimethyl │O  │    │  │  │ │
    │ │ │    │formamide │  │    │  │  │ │
    └─┴─┴────┴─────┴──┴────┴──┴──┴─┘
      本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
      義執行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所使用之三氯甲烷,濃度僅96%,尚未達到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標準,訴願人
        自無需製作運作紀錄表。
     (二)另訴願人所使用之甲醛尚未開封使用,因此訴願人未作運作紀錄表,且本案經原處
        分機關提醒後,已立即補正甲醛及二甲基甲醯胺之運作紀錄表,請給予較輕之處分
        。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訴願人持有核可號碼054-63-OA00001、
      066-63-OA00001及098-63-OA00001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文件
      ,依法運作三氯甲烷、甲醛及二甲基甲醯胺等毒性化學物質,惟未依規定作成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紀錄,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條規定,此有原處分機關95年 7月28日毒
      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表及採證照片 4幀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法告發、處分
      ,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使用之三氯甲烷,濃度僅96%,尚未達到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標準;另其
      所使用之甲醛尚未開封使用,且訴願人已補正甲醛及二甲基甲醯胺之運作紀錄云云。按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條規定,所謂「運作」係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
      、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是持有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管制限量運
      作核可文件之運作人於進行「運作」行為時,即負有依同法第 6條規定作成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紀錄之義務。查前揭原處分機關95年 7月28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表稽查情形
      欄載以:「 1.經現場勘查,該公司實驗室內『貯存』三氯甲烷99.0%950ml;二甲基甲
      醯胺濃度 100w/ w%約200ml (454公克含瓶重);甲醛濃度 100 w/w% 100ml。2.該
      公司未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規定,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有採證照
      片可稽。準此,訴願人既為持有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管制限量運作核可文件之運作
      人,於進行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行為,未依規定作成運作紀錄,依法自應受罰,尚難以
      甲醛尚未開封,主張免罰。又前揭環保署94年12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40105517號公告規
      定三氯甲烷之管制濃度標準為 50w/w%,是訴願人主張其使用之三氯甲烷之濃度僅96%
      ,未達管制標準乙節,顯係誤解法令;再者,訴願人補正運作紀錄乙節,經核僅係事後
      改善措拖,並無礙於訴願人未依規定作成運作紀錄違規行為之成立。訴願主張各節,均
      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0萬元罰鍰,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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