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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12.21. 府訴字第09585041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瑜伽坊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10月1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537906800
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為非醫療機構,經原處分機關查認其於網路(網址: xxxxx)刊登「 ......
預防慢性疾病 ...... 藉由瑜伽的體位法控制腺體,腺體控制內分泌,......。體位法
還可提升內臟功能、......,及鎮靜神經系統」「瑜伽可改善憂鬱、頭昏、頭痛」之廣
告,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104條規定,以95年10
月1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5379068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5萬元罰鍰。訴願
人不服,於95年10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27日補正訴願程序。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5年11月1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538412301 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貴坊因違反醫療法,經本局行政處分在案
,復經重新審查後,撤銷原處分......說明:......二、貴坊因違反醫療法,本局於95
年10月14日開立北市衛醫護字第 09537906800號之行政處分書在卷(正本○○)。三、
查本案『○○瑜伽坊』為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受處分人主體應為自然人,經重新審查
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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