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5.12.20. 府訴字第09585041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7月25日北市交監裁字第
    20-ABX883B65-1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所有xxx-xxx號重型機車,於91年4月12日17時 5分由訴願人駕駛,在本市大安
      區○○○路 ○○段,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攔檢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規定,另因訴願人未出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遂由攔檢單位移請原處分機關所
      屬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市監理處)處理。案經本市監理處查認訴願人所有系爭車
      輛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違反行為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條規定,乃以
      91年5月2日北市監四裁字第20-ABX883B65號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告發
      訴願人。嗣由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同法第44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以95年 7月25日北市
      交監裁字第20-ABX883B65-1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 萬
      元罰鍰。上開裁決書於95年 8月2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5年9 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
      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5年10月2日北市交監字第095635323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提起
      訴願 1案,復如說明......說明:......二、關於 臺端所有xxx-xxx號車輛於91年 4月
      12日因交通違規並查證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在案......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
      項同意撤銷95年7月25日北市交監裁字第 20-ABX883B65-1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
      裁決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
      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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