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6.02.15. 府訴字第09585017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9月19
    日毒字第 Y95000009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裁處書,提起訴
    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於91年 1月2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報「鄰苯二甲酸二甲酯、甲
    基異丁酮、二氯甲烷及聯胺」等第 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基本資料申報表及
    毒理資料,案經原處分機關以91年1月29日北市環二字第09130300000號函
    同意備查。嗣原處分機關派員於95年9月5日15時30分,至本市文山區○○
    街○○巷○○弄○○號○○樓訴願人處所查察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發
    現訴願人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違反
    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乃當場掣發95年9月5日T001951號
    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嗣原處分機關依行為
    時同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以95年 9月19日毒字第Y95000009號處理違反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罰鍰。
    前開裁處書於95年9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5年9月27日向原處分機
    關陳情,經原處分機關以95年10月17日北市環稽字第 09531486900號函復
    訴願人在案。訴願人仍表不服,於95年11月2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95年11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距原裁處書送達日期95
      年9月21日已逾30日,惟因訴願人於95年9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
      情,已有不服之意思表示,爰認本件訴願未逾期,合先敘明。
    二、按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條規定:「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
      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第 2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毒性化
      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者。......(四)第 4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
      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二、運作: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
      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第 3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
      巿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5條第 3項規定:「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應依本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運作紀
      錄、釋放量紀錄、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適用第23條、第
      29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第 6條
      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之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定期申報紀錄。」
      第34條第 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一
      、依第 5條第 3項、第 6條或第22條第 3項規定,有報告、記錄或申
      報義務,不依規定報告、記錄或申報者。」第36條規定:「本法所定
      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
      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 4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
      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第 6條規定:「依本法
      第 6條作成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其應定期申報者,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方式如下:一、每年 1月、4月、7月及
      10月之10日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報前 3個月運作紀錄。二、每年 1月15日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釋
      放量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 1年釋放量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第 1點規定:「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為落實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條第 3項及第 6條規定,
      規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製作運作量紀錄、釋放量紀錄及申報相關紀
      錄之程序,特訂定本規定。」第 3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
      應依下列規定及依附表 2格式逐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
      表』辦理申報:(一)按年申報:運作第 1、2、3類毒性化學物質低
      於最低管制限量且取得核可之運作人或運作第 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
      作人,應於每年 1月15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
      前1 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但試驗、教育、研究用者,不
      在此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4年12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40
      105517號公告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主
      旨:公告『多氯聯苯等 161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
      作管理事項』修正為『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
      項』......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 1所列
      多氯聯苯等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
      001至019、022至126及128至164),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
      表1。......十一、運作附表1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 0083778號公告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
      附表 1 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節略)
     ┌─┬─┬──┬─────┬────┬────┬──┬─┬─┐
     │列│序│中文│英文名稱 │分子式 │化學文摘│最低│管│毒│
     │管│號│名稱│English  │    │社登記號│管制│制│性│
     │編│ │  │Name   │    │碼   │限量│濃│分│
     │號│ │Chin│     │    │CAS.Numb│(公│度│類│
     │ │ │ese │     │    │er   │斤)│標│ │
     │No│ │Name│     │    │    │  │準│ │
     │ │ │  │     │    │    │  │w/│ │
     │ │ │  │     │    │    │  │w │ │
     │ │ │  │     │    │    │  │%│ │
     ├─┼─┼──┼─────┼────┼────┼──┼─┼─┤
     │ │ │  │Dichlorome│CH2CL2 │75-09-2 │  │ │ │
     │0 │01│二氯│thane(Met│    │    │  │25│4 │
     │7 │ │甲烷│hylenechlo│    │    │  │ │ │
     │9 │ │  │ride)  │    │    │  │ │ │
     ├─┼─┼──┼─────┼────┼────┼──┼─┼─┤
     │0 │01│鄰苯│Dimethyl │C6H4( │131-11-3│  │1 │4 │
     │8 │ │二甲│phthalate │COOCH3)│    │  │ │ │
     │0 │ │酸二│     │2    │    │  │ │ │
     │ │ │甲酯│     │    │    │  │ │ │
     ├─┼─┼──┼─────┼────┼────┼──┼─┼─┤
     │1 │01│甲基│Methyl  │C6H12O │108-10-1│  │1 │4 │
     │1 │ │異丁│isobutyl │    │    │  │ │ │
     │7 │ │酮 │Ketone  │    │    │  │ │ │
     ├─┼─┼──┼─────┼────┼────┼──┼─┼─┤
     │1 │01│聯胺│Hydrazine │H2NNH2 │302-01-2│  │1 │4 │
     │6 │ │  │     │    │    │  │ │ │
     │4 │ │  │     │    │    │  │ │ │
     └─┴─┴──┴─────┴────┴────┴──┴─┴─┘
      94年9月13日環署毒字第0940072149號函釋:「主旨:本署94年6月22
      日環署毒字第0940048027號函......有關函文中所述『未運作毒性化
      學物質即不需申報運作紀錄』之未運作實質意義係為『未核准運作』
      ......說明:......二、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核准相
      對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權利,係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當相對
      人於取得行政機關核准運作之相關證件時,該行政處分業已成立,該
      相對人應已符合本法所稱『運作人』。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定期申報
      紀錄』,上述規定係屬運作人應盡之義務。旨揭 2函所述『未運作』
      毒性化學物質,實質意義係指未核准運作情況;因此,取得主管機關
      核准運作之相關證件的相對人(亦即運作人),當依規定申報,此亦
      應包括運作量為 0之狀況。」
      本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
      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七、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條並無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為 0之狀
       態,仍應按期辦理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
       第 2點,規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之日得免記載的規定始為
       便民之法。
    (二)二氯甲烷部分,訴願人每年皆依規定申報紀錄並保存;鄰苯二甲酸
       二甲酯、甲基異丁酮及聯胺部分,訴願人已無運作,運作量為 0。
    (三)訴願人所申請備查者係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而原處分機關卻以第1
       、2、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標準進行查核,對訴願人實不公平。
    (四)原處分機關於每年來訴願人處所進行查核時,並未盡告知之義務,
       使訴願人違反規定而不自知;且訴願人之違反事項並無造成個人生
       命財產之損失或環境之污染,請撤銷原處分。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於91年 1月2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報「鄰苯二甲酸二甲
      酯、甲基異丁酮、二氯甲烷及聯胺」等第 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基本資
      料申報表及毒理資料,案經原處分機關以91年 1月29日北市環二字第
      09130300000 號函同意備查。嗣原處分機關派員於95年9月5日15時30
      分,至本市文山區○○街○○巷○○弄○○號○○樓訴願人處所查察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發現訴願人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此有原處分機關95年9月5日毒性化學物質
      稽查紀錄表、衛生稽查大隊收文號第 14869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及
      採證照片 6幀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所為告發、處分,尚非
      無據。
    五、按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條雖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有
      依規定作成紀錄保存備查並定期申報之義務,惟行為時同法第5條第3
      項既特別規定第 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該毒性化學物質
      之毒理相關資料及適用行為時同法第23條、第29條、第33條及第34條
      規定外,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其他規定之限制;行為時同法第34
      條第 1款並規定,依行為時同法第5條第3項有報告、記錄或申報運作
      紀錄、釋放量紀錄義務而不依規定報告、記錄或申報者,處10萬元以
      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是第 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
      人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主管機
      關即應認運作人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條第3項之特別規
      定,而依行為時同法第34條第 1款規定予以處罰。查本件原處分機關
      雖核認訴願人運作第 4類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
      運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卻論處訴願人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 6條規定,是本件原處分機關處分所適用之法令,顯有違誤
      。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第3點規定,運作第4類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年 1月15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
      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 1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此申報紀錄之義務
      人是否包含前 1年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為0之運作人?查前揭環
      保署94年 9月13日環署毒字第0940072149號函釋意旨,取得「核准」
      運作相關證件之運作人,縱令其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量為 0,亦應依
      限辦理申報運作紀錄,本件原處分機關前以91年 1月29日北市環二字
      第 09130300000號函「同意備查」訴願人運作「鄰苯二甲酸二甲酯、
      甲基異丁酮、二氯甲烷及聯胺」等第 4類毒性化學物質,則上開原處
      分機關「同意備查」函究否屬上開環保署函釋所稱「核准」運作之相
      關證件?又上開環保署函釋所稱之運作人是否包括第 4類毒性化學物
      質之運作人?亦非無疑;上開疑義容有由原處分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環保署釋明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
      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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