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6.03.14. 府訴字第09670106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監理處
      訴願人因註銷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 1月 5
    日北市監(二)駕註字第xx-x-xxxxxxxxxxx號汽車駕駛執照註銷處分書,
    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原持有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證訴願人於
    95年12月28日年滿65歲,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第1項第4款及第 2項
    規定,應予以註銷其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遂以96年1月5日北市監(二)
    駕註字第xx-x-xxxxxxxxxxx號汽車駕駛執照註銷處分書通知訴願人註銷其
    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在案。該處分書於96年 1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96年 2月 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1項規定:「車輛分類、汽車牌照
      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
      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
      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
      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
      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
      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條第 1項規定訂定之。」第76條第1項第4款、第 2項規定:「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技工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或技工
      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四、職業駕駛人年滿65歲者。」
      「前項第 4款及第 5款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未將執照繳回者,
      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年滿65
      歲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
      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雖年滿65歲,但身心健全,每年均有體檢,懇請能體諒訴願人
      還要為家計生活工作,給予1次機會延長註銷1年。
    三、卷查訴願人原持有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原處分機關查證訴願人於
      95年12月28日年滿65歲,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第1項第4款及第
      2 項規定,應予以註銷其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遂以96年1月5日北市
      監(二)駕註字第xx-x-xxxxxxxxxxx號汽車駕駛執照註銷處分書通知
      訴願人註銷其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在案,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雖年滿65歲,但身心健全,每年均有體檢,懇請能體諒
      訴願人還要為家計生活工作,給予1次機會延長註銷1年乙節。經查訴
      願人對於已屆滿65歲之事實,並不否認,自有首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76條第 1項第 4款及第 2項規定之適用。是訴願主張雖屬可憫,仍
      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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