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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5.16. 府訴字第09670132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
年2月13日北市社三字第09543384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輕度肢障之身心障礙者,於95年12月25日檢具身心障礙者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及戶籍謄本等資料,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8
人存款投資(即動產價值)計新臺幣(以下同) 5,737,250元,超過身心
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動產標準3,750,000元(200萬元+25萬元×7=375
萬元),不符本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申領資格,乃以96年 2
月13日北市社三字第 095433848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
於96年 3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對設籍於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障礙類別、等
級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生活、托育、養護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等經
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前項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第4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身
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房屋而需租賃房屋居住者,或首
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酌予補助。前項房屋
租金及貸款利息之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 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
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四、前 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
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
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9條第 2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規定:「本法第49條第1項稱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
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本辦法之房
屋租金,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屋
居住支付之租金。...」第 3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
者具備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房屋租金補助: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三、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
護費用者。四、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五、租賃房屋在戶籍
地直轄市或縣(市)管轄之行政區域內者。」第13條規定:「租賃房
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申請、審核及發給等程序,由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辦理。」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準則第 2條
規定:「本辦法第3條第1款所稱家庭總收入,其應計算人口之範圍,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各項補助審查注意事項第1點第2款規
定:「有關動產之計算標準,應注意事項如下:……(二)投資:以
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投資金額計算,惟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
目前投資金額不符時,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供處分機關認定,未
提供足資證明文件者仍依財稅資料計算。1.申請人主張原投資公司已
倒閉、歇業、解散或實際未營運等情事,應依公司法規定檢附該公司
清算相關證明文件。……」
臺北市政府91年5月3日府社三字第 091074176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1年 5月10日起生效。依據:依據身
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13條及內政部91年
3 月19日臺內社中字第0910014522號函辦理。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
執行之……十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關於房屋租金及貸款利息補助
事項之權限。……」
92年8月29日府社三字第09202523100號公告:「主旨:再次公告本市
自91年度起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審查標準相關事宜。……公
告事項:一、本府前以91年4月8日府社三字第 09107415500號函公告
本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審查動產及不動產標準如下:(一
)動產之標準,以全家人口存款合計限額(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
,單一人口以新臺幣200萬元為限,每增加1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計
算。……二、今特再次公告本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審查動
產及不動產標準自91年起均按前揭公告內容辦理。」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5年8月17日北市社二字第09538390400號函釋:「
主旨:有關『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核計利息收入之換算利率乙案,請查照惠辦。說明:‥
‥‥二、94年度財稅資料之利息收入換算利率,係依臺灣銀行提供之
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 1年期之平均『固定利
率』(即為1.790%)計算。」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全戶動產超過法定標準,乃因投資金額約 490萬元之故,惟該
投資之公司已因債務問題申請解散,因尚欠其會計師事務所費用,故
會計師並未替該公司申請清算,負責人至今下落不明,致訴願人亦為
受害人。該 2筆投資金額係訴願人兒女以信用貸款而來,亦造成訴願
人全戶近 400萬元之債務問題,故需以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來補貼訴願
人之房屋租金,希冀重新慎重審理。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
息補助作業準則第2條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查認訴願人全戶存款
投資應計算人口範圍為訴願人及其配偶、公公、婆婆、長子、次子、
長女、次女共 8人,依94年度財稅資料核計,訴願人家庭存款投資明
細如下:
(一)訴願人,查有投資4筆,計2,375,630元。
(二)訴願人配偶○○○,查有投資1筆,計150,000元。
(三)訴願人公公○○○,查有利息所得1筆,計3,056元,以臺灣銀行
提供之9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 1年期之平
均固定利率1.790%推算,其存款本金為170,726元。
(四)訴願人婆婆○○○○,查有利息所得2筆,計6,102元,以臺灣銀
行提供之9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 1年期之
平均固定利率1.790%推算,其存款本金為340,894元。
(五)訴願人長子○○○,查有投資1筆,計2,700,000元。
(六)訴願人長女○○○、次女○○○、次子○○○,查無投資及利息
所得。
綜上計算,訴願人全戶8人,其全戶存款投資為5,737,250元,超過身
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動產標準 375萬元(200萬元+25萬元×7
= 375萬元),此有訴願人全戶94年度財稅原始資料明細、審查財稅
資料明細及訴願人全戶戶籍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否准
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申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家屬以信用貸款之金額投資,致全戶動產超過法定標
準,惟投資之公司已解散,造成訴願人家庭近 400萬元之債務問題,
故需以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來補貼其房屋租金,希冀重新審理乙節。經
查,有關本件動產之認定,依首揭臺北市政府92年 8月29日府社三字
第 09202523100號公告,應僅包括存款、投資兩個項目,目前尚無扣
除負債之規定,且訴願人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說明全戶財產有變
動之情事,實難執為有利於訴願人之認定。再查訴願人與其長子所投
資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訴願人及其長子分別擔
任董事及監察人,該公司雖已申請解散,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
示查詢該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惟依公司法清算相關規定董事得為
清算人,則訴願人及其長子得向法院聲報清算,然訴願人自承並未聲
請清算,復未提供足資證明清算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認,依前開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各項補助審查注意事項第 1點第 2款規定,
自仍應依財稅資料計算。是訴願主張,尚難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
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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