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6.05.30. 府訴字第09670085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訴願人因欠繳契稅移送執行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96
    年2月12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096301642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
      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因欠繳移轉本市松山區○○路○○巷○○號○○樓房屋之契
      稅,經本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
      處執行,並經該處以96年 1月12日北執庚93年契稅執字第00091349號
      執行命令執行前項欠稅。訴願人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
      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以96年 2月12日聲明
      異議狀向臺北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並副知本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
      。
    三、嗣本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乃以96年2月12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09630
      1642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暫緩執行本市○○路○
      ○巷○○號○○樓房屋買賣,逾期未繳納契稅乙案,依契稅條例第25
      條規定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撤案……說明:……二、臺端於88
      年 9月15日882530號申報移轉旨揭房屋,因買賣糾紛未向本分處申請
      撤銷,依契稅條例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訴願人不服,於96年 3月26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本市稅捐稽徵處檢卷答辯到府。
    四、卷查本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96年2月12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0963016
      4200號函僅係該分處針對訴願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
      聲明異議之聲明異議狀副本,說明其辦理欠稅移送行政執行之經過,
      該函自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
      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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